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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第二辑来了!读完可以减少小朋友的很多问号!
作者:海淀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03 09:39:16 打印 字号: | |


 

打架、摔伤、盗窃

......

无论什么情况下

我们都不希望孩子

步入歧途

或受到任何伤害

今天我们推出

海淀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典型案例

第二辑

希望孩子们将法治信仰

植根于心中

在法律阳光的守护下

健康快乐成长

 

01九年后的惩罚

2010年冬,17岁的婷婷跟着在北京打工的妈妈,上了一所职业高中,同学佳佳对婷婷照顾有加,经常让婷婷去自己家玩。一次在佳佳家里,婷婷偶然发现佳佳哥哥的电脑桌上放了8000元现金。婷婷与佳佳离开家时,还发现佳佳会把钥匙放在门框上面。由于妈妈给婷婷的零花钱很少,婷婷几乎每天都会想“那么多钱,能买多少好吃的和漂亮衣服呀!”

几天后,婷婷终于想到了一个“好办法”,她骗佳佳要帮佳佳哥哥介绍生意,成功得到了哥哥的电话。后婷婷通过电话将佳佳哥哥骗出家门,再偷偷溜到佳佳家,用门框上的钥匙开门进入屋内,将8000元现金盗走,并逃离现场。当晚佳佳哥哥发现钱丢了,立即报了警。后公安机关将婷婷列为通缉犯。

2019年3月,婷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婷婷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婷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婷婷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同时,在庭审中能真诚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法官提示

婷婷潜入好朋友家中,窃取钱财,既不合情也不合法。虽然从她犯罪到被公安机关抓获已时隔九年,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由于婷婷在案发后已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无论时间过去多久,婷婷一旦被抓获,就会依法受到制裁。婷婷在逃九年,被抓获时已是26岁的成年人,幸亏她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退赔全部赃款,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一念之间的“贪”,也许一时不会被发现,但是还请记住另一句“天网恢恢 疏而不漏”。

 

02 酒后冲动的代价

在校生小齐与小龙、小天是一起长大的好哥们儿。2019年夏天的一个晚上,三人在聚会时一起喝了不少啤酒,借着酒劲,小齐给同班女同学彤彤打电话开玩笑。此时,彤彤正好也在和几个朋友聚会喝酒,小磊和彤彤虽然不太熟,更不认识小齐等人,但看到彤彤接电话时面露不悦,便借着酒劲儿一把抢过电话与小齐对骂起来,骂急了的二人相约在校园门口“较量”一下。

后小龙纠集七、八个人,小天拿着棍子,小磊也纠集了十余人,双方见面就开打,场面混乱不堪,结果导致参与打架的四人被打伤。

经路人报警,公安机关将小齐、小龙、小天、小磊抓获。双方共同赔偿了受伤者的医疗费用。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齐与小磊因琐事产生口角,后小齐、小龙、小天一方持械与小磊纠集的多人发生斗殴,致四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小齐、小磊为此次斗殴的纠集者;小龙纠集多人参与斗殴、小天持械参与斗殴,二人为此次斗殴的积极参与者。考虑四人的年龄、认罪态度等因素,分别判处小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小龙、小天有期徒刑二年,小磊有期徒刑一年。

法官提示

青春期是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的关键时期。此时他们会在身体与心理上发生明显的变化。男孩子在进入青春期后,会将心理依赖从家长转移到朋友身上,更希望寻求朋辈群体的认可,更渴望独立处理事情。这些都是青春期内的正常变化。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不能正确处理人际关系,不能正确判断行为性质,就可能出现偏差行为,轻则违规、重则违法。

未成年人要谨慎交友,用积极、乐观、善良的心态与人交往。杜绝饮酒、抽烟等不良行为,避免冲动可能引起的越界后果。

 

03危险的收藏

小宇是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从小就对枪械有着特别的爱好,对各类枪支的型号、用途、杀伤力等都颇有了解。

上大学后,小宇通过勤工俭学挣到不少报酬,他对枪的痴迷也更是与日俱增。虽然他明知在中国不能持有枪支,但是对于枪械的喜爱还是让他动了歪脑筋。

小宇开始通过各种办法寻找得到仿真枪支的途径,后通过不同渠道得到12支仿真枪,并且每只枪都配有专业胶皮或钢珠子弹。公安机关通过技术侦查发现小宇可能持有枪支的犯罪线索,后将小宇抓获,并在小宇家中起获仿真枪8支。经依法鉴定,小宇持有的8支仿真枪均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宇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八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考虑小宇购买枪支的主观目的为满足个人兴趣爱好,涉案枪支的枪口比动能相对较小,且其认罪态度较好,所涉枪支没有流入社会造成严重后果等因素,依法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法官提示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兴趣和爱好。培养良好的兴趣爱好能够帮助青少年更好的学习和成长。但是爱好与法律决不能发生冲突。为保证社会秩序的良好与稳定,我国对枪支实施严格管控,并且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买卖、非法持有、私藏、携带等涉及枪支的行为都是犯罪行为。

枪支爱好者对于我国的枪支政策与法律应当有必要的了解。一些国家对于仿真枪支的杀伤力规定相对较低,但并不符合我国的枪支管理规定,当然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购买或带入我国。在这里,我们要提醒青少年朋友,理性培养自己的爱好,即使不存在恶意行为,也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

 

04一时冲动惹是非

乐乐是一名17岁的高二男生,家离学校很远。为了赶上最近一班地铁,乐乐一路狂奔,眼看就快到站台了,不巧下扶梯时遇一男子挡住了路,乐乐让该男子让一下,但该男子在打电话没有理会。等到该男子走下扶梯后,乐乐立刻冲向站台,可列车的门已经关闭,乐乐很是气恼。

此时,乐乐发现挡路的男子就在旁边,便走过去同他理论。双方言语不合吵了起来,乐乐十分生气对该男子大打出手,致该男子多处受伤。经鉴定,该男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侧眼眶内壁、下壁骨折)。乐乐因此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乐乐的父母赔偿了受伤男子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的乐乐已满十六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解决纠纷,发生摩擦后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考虑到乐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自首情节,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应当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乐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根据实践经验,未成年人犯罪多属于冲动型犯罪,这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密切相关。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做事往往冲动,容易与他人发生矛盾摩擦,本案中的乐乐就是因一时冲动导致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同学们要提高自己的情绪控制能力,冷静理智地处理问题,而不是受情绪左右去突破法律规则。要记住冲动无法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让我们悔恨终生。

 

05交友不慎入歧途

15岁的小晖是初三学生,他的母亲是因工伤致双耳全聋的残疾人。小晖成绩优秀,为人谦和,还很孝敬父母。16岁的小金是小晖的邻居,二人经常在一起玩耍。小晖在网上看到一种进口耳蜗可以治愈耳聋,使母亲恢复听力,但需要数万元人民币,他很想弄钱为其母治病。

有一天,小晖将此事告诉了小金。小金曾多次拦截13岁的邻居小曾,试图劫取财物,都没得逞。小金便对小晖说:你跟我到小曾家弄点儿钱,弄到钱咱俩平分。小晖起初有点害怕,但一想到有钱后就能为母亲治病,便同意了。

后小金打探好作案时机,打电话叫上小晖,一起来到小曾家中,趁小曾的父母不在家,向其索要钱财。当小曾表示没钱时,小金对小曾进行殴打,并让小晖看着他,由小金用小曾家的钥匙打开组合柜,抢走人民币2800余元,赃款被小金全部挥霍。失主报案后,二人被查获归案。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他人的唆使下,抢劫公民的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小晖犯罪时未成年,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并未分得赃款,犯罪情节较轻,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深刻,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学校同意接收其回校学习,并成立了帮教组织,制定了帮教措施,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应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被告人小晖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法官提示

抢劫罪是一种很严重的刑事犯罪,与故意杀人等其他七种严重故意犯罪一样,年满十四周岁就要承担刑事责任。

小晖误入歧途主要是受到不良朋友的引诱。他正值青春期,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都比较弱,想办法弄钱给母亲治病,本是出于孝心的一件好事,但他却把自己的想法告诉了品行不良的小金,后被小金利用;当小金提出到小曾家弄钱时,小晖虽然有点害怕,但想到可以分到一半钱竟欣然同意,迷失了方向。受不良朋友的唆使,好事变成了坏事。

 

06好孩子为什么会犯罪

16岁的独生子杨帆是初三学生,他学习成绩优秀,曾是学校奥林匹克数学班的学生。他的父母亲都是科研机构的骨干,因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杨帆的童年几乎是书包里背着饭盒、脖子上挂着钥匙过来的。上中学后,他因好奇而迷恋武侠小说,特别是为影视剧中主人公的“神偷”“义盗”行为所折服。于是他抱着寻求刺激、冒险和在小伙伴面前显本事的想法,在一年的暑假里,先后结伙盗窃10余起,窃得人民币1000余元、“联想”笔记本电脑2台、“索尼”单反相机1台和手机2部,其余都是武侠书刊、杂志和武侠电子制品等,赃款赃物共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后杨帆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杨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能认罪悔罪,全部退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故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负有直接责任,杨帆的父母却没有依法履行好自己应尽的职责。他们虽然很疼爱自己的儿子,但当孩子进入青春期,最需要父母教育和引导时,他们却不恰当地认为孩子学习成绩一直很好,不会有什么问题。

杨帆想当英雄本是要求上进的一件好事,但什么是真正的英雄?孩子并不清楚,父母也没有讲过。致使孩子从不健康的影视作品中去寻找,盲目地把江湖人士的偷盗犯罪行为作为正面英雄行为去模仿。如果杨帆的父母能多关心孩子的生活和所思所想,也许就能及早发现他的思想倾向,事情也不至于发展到如此地步。

杨帆作为16岁的中学生,如果遇到问题能及时与自己的父母沟通,第一时间得到父母的帮助和指导,也许他就不会因实施盗窃行为而走向犯罪。

 

07违规乘车生事端

娇娇是个性格开朗的六年级小女生,每天乘坐学校承租的校车与同学一起往返学校。某日放学,娇娇像往常一样跟同学乘坐校车回家,因为学校刚刚举行了趣味运动会,娇娇和同学们异常兴奋,不停谈论着班级战况。车辆启动了,同学们抑制不住内心的喜悦仍然在车内嬉戏、打闹,驾驶员屡次提醒“回到座位,系好安全带”,但同学们置若罔闻。

娇娇一会儿倚靠座椅和同学聊天,一会儿又站在过道上与同学讨论,根本不把偶尔的刹车当回事。突然,一个急刹车,娇娇站立不稳,转身摔倒在过道上,造成右耳开放性损伤。娇娇要求车辆出租公司赔偿自己因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出租公司则认为娇娇在乘车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娇娇乘坐出租公司承运的校车途中,因紧急刹车以致摔倒受伤,出租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娇娇在车内随意走动、站在过道内聊天,未尽到安全乘车义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自担部分责任,可减轻出租公司的责任。

综合娇娇与出租公司的注意义务及过错程度,判决出租公司赔偿娇娇70%的损失。

法官提示

车辆日渐成为生活中最重要的出行方式,然而交通运输本身存在风险,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应恪尽注意义务,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该案中,出租公司虽提供证据,将学生不规范乘车的状况告知学校老师,希望老师加强管理;但在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人对学生存在的诸多不安全乘车情形始终未予制止,未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危险的发生,故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娇娇已年满十二周岁,对于乘车的风险和注意事项理应有明确的认知,在乘车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诸如系好安全带等基本安全规范。娇娇不仅没有系安全带,甚至在车内走动、站在过道内聊天,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增大了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故对自身的伤害后果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08骑车撒把酿悲剧

小峰是一名初三学生,再过几个月就要中考了。除了学校的课以外,他还报了许多辅导班,希望自己能够考进理想的高中。这天,期中考试的成绩出来了,功夫不负有心人,小峰的成绩名列前茅,他仿佛看到理想的高中正在向他招手。放学后,他骑在自行车上不由地哼起歌来,骑得越来越快,骑到兴头上,他将车把撒开,并张开双手,开心得就要飞起来了。旁边路人屡次提醒他“小心、小心,这样不安全”的声音也没听到。

这时只听“啊”的一声,小峰摔倒在地,头上鲜血直流,昏了过去。原来,当骑到十字路口时应该停下来的他,因车速过快,又撒把骑车,在看到一辆拐弯的小轿车时,已来不及捏自行车闸,直接撞到了汽车上。一个倒栽葱,从小轿车的车顶上飞了过去,重重地摔倒在地。此次事故造成小峰颅脑损伤,颅内血肿,身体多处骨折,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法律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二)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五)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虽然司机最终被判刑了,但由于小峰一时任性,撒把骑车违反了交通法规,导致自己重伤。而且由于治疗周期较长,他错过了影响他今后学业的重要考试,得不偿失。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骑车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因一时兴奋将安全抛诸脑后,导致人生道路上的遗憾。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