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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批评”的批评,应有容身空间
作者:苏航  发布时间:2021-02-25 14:44:55 打印 字号: | |


一次当事人的“群发”投诉,让互联网创作生态再次经受检验。

近日,某知名导演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向多名B站UP主致函,直指后者制作上传的视频中包含人身攻击言论。据媒体梳理,涉事视频多围绕该导演作品及参加的综艺节目展开,部分视频中出现“滚吧”“撒泼打滚”“道貌岸然”等评价字眼。由于早在2005年时,这位导演就因其电影遭遇网络恶搞而声讨二次创作者,因此16年后的又一轮“较真”不出意料吸引了广泛关注。部分观点认为,UP主制作视频也属文艺创作,而促进文化发展需要保留“冒犯的空间”,导演投诉有“玻璃心”之嫌。

应当说,基于表达多样性立场而对这一事件采取谨慎态度,确有其道理。电影、绘画、小说等文字作品在编排、择取、呈现上,往往涉及人格化表达,其突出特质渗透着创作者的性格特点,而对此类作品的品评更与解读者的个人视角息息相关。因此,想要泾渭分明地界分对作品的描述与对作品的评价,以及对作品的评价与对作者的评价十分困难。描述与评价的相互交织,对于名誉权法律规则中经典的事实陈述、意见表达二分法的判断模式构成了挑战。如果对于表达方式的限制过于严苛,不但可能窒息创作灵感,也有造成公共讨论空间狭窄化的风险。因此,呼吁宽容并非杞人忧天。

但另一方面,要相对客观地评价一起事件就不能只看其事理逻辑,更要将其还原到具体的现实情境中。目前,部分网络社区的创作讨论氛围仍有待规范是不争的事实。尽管一些头部视频平台以“发言必须通过礼仪‘考试’”等方式设置门槛,但“节奏满天飞”仍然让不少用户选择“关弹幕保平安”。更有少数创作者蓄意投放具有争议内容的作品,做起了挑动“骂战”的眼球经济。这不仅劣化了舆论生态,也在源头上污染了公共意见的水源。

事实上,当舆论规则失于宽纵时反而构成对讨论空间的限制。在部分热点事件中,参与言说者往往将对事件本身的自由讨论,扩张至对当事人生活的刨根问底。原本是普通人的当事人,仅仅因为舆论关注就在事实上承受了属于公众人物的压力。而议论焦点的跑偏也常使对是非的探究,蜕变为一种貌似正当的“窥阴癖”。这就造成了公共讨论的悖论:诉诸舆论关注原本是遭遇不公的弱势者救济无路时的选择,但最终救济却反而造成了最大损害,以致在任何一次曝光都要抱定破釜沉舟、玉石俱焚的决心。如此异化,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职是之故,对于导演投诉只要仍在法律框架内,不妨给予一定理解。近年来互联网舆论秩序尽管颇多改善,但总体上来看仍处于侵权多发、维权不足的状态,以至于部分网民形成了“不营利即不侵权”的错误观念。在多数网络侵权因成本等原因无法得到纠正的情况下,部分公众人物发起维权,即使在具体规则层面或有可商榷之处,即使在网络用户看起来太“不依不饶”了些,在一定意义上也是对前述行为的对冲,是网络秩序自调自净的体现。诚所谓过犹不及,想要保障网络交流秩序不“过敏”,就必须容纳一定“过敏性维权”。更何况,从目前披露的事实看,部分视频用词也确有过激之处。总之,在“夸张性表达”渐有不可冒犯势头的情况下,作为其反制的“对批评的批评”应有容身空间。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