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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知多少丨起诉时应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管辖法院?
作者:冯芸菲  发布时间:2021-08-26 09:05:23 打印 字号: | |



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的分工也是不同的,各级法院对第一审案件管辖范围的划分,主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影响范围确定,其中诉讼标的额是确定案件级别管辖权的重要要素之一。那么,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本期解读与公司相关的第三个话题:起诉时应该如何根据诉讼标的额选择正确级别的管辖法院?

 

案例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何确定管辖?

现代公司(化名)与清水公司(化名)于2019年10月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由现代公司向清水公司供货。合同争议管辖条款约定:“发生争议时,双方先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现代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现代公司向清水公司供货后,清水公司迟迟未付款,经多次催讨未果,现代公司按照协议管辖约定,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其住所地北京市H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清水公司支付8000万元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H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相关规定,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北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本案中,现代公司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但清水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且诉讼标的超过5000万元,故H区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是,该协议管辖并不必然无效,根据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可以确定管辖法院的,当事人可向该基层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结合本案案件性质和标的额可以确定级别管辖法院为中级法院,因此建议现代公司向H区法院的上级法院提起诉讼。

【法官说法】: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对于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某地某某法院”管辖,但案件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应如何处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立案审判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管辖协议条款中,地域管辖明确具体,但级别管辖不符合当地级别管辖标准的,如果按照该地域管辖约定,结合案件性质、标的额等能够确定级别管辖法院的,该管辖协议条款有效。

 

案例二:诉讼标的额由当事人暂估,据此确定管辖法院,诉讼过程中,诉讼标的额增加或者降低是否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变化?

位于北京市的A公司与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采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代理采购物资,A公司履行完全部采购义务后,B公司一直未支付合同余款,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决B公司支付货款1.5亿元。北京Y中院受理本案后,被告B公司在诉讼期间向A公司支付货款共计8000万元,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B公司支付剩余欠款7000万元。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相关规定,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北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中,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后,诉讼标的额降至7000万元,未达到1亿元,故北京Y中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B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法官说法】: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诉讼过程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依程序变更诉讼请求的情形,诉讼标的额发生变化时,可能会导致管辖法院发生相应的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北京市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受理后,北京A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因变更后的诉讼标的额未达到1亿元,已不属于中级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范围,故本案应移送相应基层法院受理。

在此提醒,当事人在起诉时,要尽可能依据客观实际情况对诉讼标的额进行预估,以免发生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标的额估值后数额调整较大而引起管辖法院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案件审理期限的延长,造成诉讼成本的增加。

 

案例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基层法院受案范围时,如何确定管辖?

张元(化名)与小小(化名)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尚有未处理的财产,包括各类房产及股票等财产价值上亿元。张元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将小小起诉到北京市Y中院,要求法院对二人未处理财产依法进行分割。根据最高院及北京市高院的相关规定,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中,虽张元所诉事项涉案标的额超过1亿元,但此类案件不属于中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范围,仍由基层法院管辖。故北京市Y中院告知张元应向小小住所地基层法院起诉。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因此,此类民事法律关系案件,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额即便超过基层法院管辖范围,也仍由基层法院审理。

 

案例四:涉外、涉港澳台案件 如何确定级别管辖?

小马公司(化名)为张某向包商银行借款提供担保责任,周某向小马公司出具《保证反担保函》,为小马公司代偿后的追偿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因张某未按时向银行还款,小马公司按约向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因小马公司向张某、周某多次催讨未果,故以追偿权纠纷为由将张某、周某诉至H法院。因被告周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规定,H区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四中院审理。

【法官说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年修订)》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应由本市人民法院管辖的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香港特别行政区、涉澳门特别行政区、涉台湾地区商事案件由北京四中院管辖。小马公司一案案由为追偿权纠纷,属商事法律关系案件,本案为涉香港特别行政区商事案件,因此H区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由北京四中院管辖。需要注意的是,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如婚嫁家庭类纠纷等,仍参照常规民事案件确定管辖。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