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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三案入选“2021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20 08:01:15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传播司法裁判成果,深入研究前沿问题,凝聚行业共识,推动新文娱行业创新发展,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特筹办“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评选”活动,目前评选结果正式揭晓。北京海淀法院“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案”“《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三案入选。


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王栖鸾、李莉莎


案例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安卓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其中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的字节公司,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字节公司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涉案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构成“应知”;客观上,其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字节公司在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获得更多流量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点评


智能社会正向强人工智能阶段趋进,算法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且深入。但相关的司法案例一直以来却处于稀缺甚至空白的状态,本案系国内首次对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责任进行司法认定,法院对于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是否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实的法律评判。同时,本案对算法推荐中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方式进行了分析,对“合理措施”进行了形式和效果两个方面的分析,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刘佳欣、巩煜龙、陆友才


案例简介


原告传奇人公司起诉称其参与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共出资300万元、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份额。被告登峰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同时,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战狼”两个字作为改编作品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8月,被告登峰公司及案外人北京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三方共有电影《战狼》的相关版权、署名权和收益权,各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影片之版权。并且,三方对于拆分投资的情况下外方能够获取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仅包含“署名权”和“损益权”,而不包括“版权”。同时,约定“战狼”名称权益应当归属于登峰公司享有。2012年9月,原告传奇人公司与北京春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战狼》,但仅约定了传奇人公司享有该片投资权益的20%及相应署名权,并未约定其享有《战狼》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传奇人公司不是《战狼》的著作权人,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战狼”名称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或者对《战狼》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影视投资者著作权归属的判定问题,反映了文娱、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意识之间仍存在一定鸿沟,引发了业内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对于影视公司在签署投资合同时如何约定版权归属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90号

【一审合议庭】张璇、王栖鸾、李莉莎


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快手图文标志及作者快手号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


2021年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互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点评


本案在肯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可基于其平台短视频水印获得的经营利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基础上,既围绕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进行了详细分析,亦充分考虑工具类软件的特殊性,从涉案软件是否具有其他正当适用场景等角度强化对被控行为不正当性的论证。本案判决对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提供便利的这类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对视频水印去除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




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1. 直播场控软件虚假刷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 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传播《延禧攻略》案


3.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客户端侵犯著作权罪案


4. IPTV平台接入直播频道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侵权案


5.《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6. 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7. 关键词隐性使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王者荣耀》游戏未成年代练禁令案


9. 游戏擅用金庸小说元素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10. 深圳影儿时尚集团诉名模吕燕及公司商业诋毁案



本文转载自“知识产权那点事”公众号。




 
来源:丹棱论坛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