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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里,千万别把这些情形当成法律盲区
作者:苏航  发布时间:2022-06-26 16:22:42 打印 字号: | |



今年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

毒品千万不能碰

应该是每个人的共识

手头紧能不能卖一点

不见面交易能不能逃避责任

买卖“神药”提神行不行

这些问题上

也不要心存侥幸



贩毒0.32克获刑?别“喊冤”

80后男子印某应他人约购,约定以人民一千元价格出售一包冰毒。后印某以“埋包”方式将冰放置在某地蓝色铁皮围栏下,该包冰毒净重0.32克。经鉴定,从其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后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印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2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鉴于印某系初犯,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等情节,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彰显了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零容忍”的态度。根据上述规定,贩卖毒品涉及的数量再微小,也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当然,虽然毒品数量不影响定罪,但却影响量刑。按照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应当被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50克以上,就要面临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一方面毒品犯罪无小事,另一方面数量越大,量刑越重也是显著特点。


交易不见面就没事?别侥幸

经他人网络约购,男子彭某以300元价格出售24片盐酸曲马多片(每片含盐酸曲马多50毫克),并通过快递将上述物品邮寄至北京市海淀区某地,后被民警起获。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彭某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彭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五千元。

当前,犯罪分子如彭某一样,利用互联网+快递方式进行毒品交易,实现交易流程的“人、毒、财”分离者不在少数。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及普及,互联网涉毒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网络犯罪、毒品违法犯罪的重要趋势。此类案件中,相当比例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匿名转账毒资,后犯罪分子或是将毒品事先藏匿于某固定地点,收取毒资后告知毒品具体位置,或是通过“闪送”或者其他快递公司运输毒品。部分犯罪分子使用阅后即焚等软件手段、采用代号术语进行联系,犯罪手段较为隐蔽。为有力打击毒品犯罪,应加强禁毒情报工作网络建设,完善人力、技术、信息共享的“三位一体”禁毒情报机制,促进支付、物流相关环节企业规范管理,推进推行物流公司实名化注册邮寄、第三方支付平台实名化注册等,并拓宽信息搜集渠道,发动群众积极提供相关举报线索,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公众参与打击毒品犯罪的积极性。


为备考买“聪明药”?别轻信

大学生小林因备战考试压力较大。他无意间得知网上售有一种能提高注意力的“聪明药”,便在外国网站上以2000元降格购买4板服用。后他又批量购买40板“聪明药”,并在网上寻找买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聪明药”中含有哌醋甲酯成分,成瘾性极大,在我国属于国家管制药品。最终小林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五千元。

本案涉及的“聪明药”利他林,原本是用作治疗治疗注意力缺陷多动症障碍患者的药物,但是其作用机制与冰毒、摇头丸当中的苯丙胺类似,长时间、大剂量服用会产生依赖,造成脏器损伤,引发精神问题。因此被我国列为《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第一类精神药品。我国对精神药品的购买与使用管理十分严格。如果是因治疗需要,也必须遵医嘱合法购买使用。而非法贩卖精神药品,便有可能如本案一般构成犯罪。当前,“聪明药”仍有一定迷惑性,在此也提醒大家不要轻信。


(图片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