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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对工作年限有异议?先要找准审批主体
作者:黄越  发布时间:2022-06-30 17:32:49 打印 字号: | |

因对参加工作时间以及退休时间认定有异议,李女士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社保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区社保中心纠正李女士《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中的参加工作时间及退休时间。海淀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李女士的起诉。

李女士诉称,《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中“社保经办机构意见”位置盖有区社保中心的印章。区社保中心在参加工作时间和总工龄方面录入了错误信息,故其诉至法院要求纠正。

区社保中心辩称,李女士属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其档案信息录入及养老待遇审批事项不属于我单位法定职权,我单位仅负责向其发放养老保险金。

法院认为,李女士起诉要求法院对区社保中心在《北京市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上填写的参加工作时间以及退休时间不符合事实予以确认,并判令予以纠正。但是李女士系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依据规定,区社保中心仅按相关审批结果,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向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具有对参加工作时间、退休时间等退休审批事项进行认定的法定职责,故李女士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宣判后,李女士提起上诉,二审裁定维持,现该裁定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京人社保发〔2016〕79号《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本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本次改革只对现有发放项目的发放渠道进行调整,不对现有发放项目进行增减和规范,不改变现有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由此可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仅负责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并无审核及审批职权。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信息由其所在单位填写并由该单位向上级主管行政部门提交退休申请表及材料,主管行政部门经审核无误后确认盖章,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因此,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作年限、待遇核准有异议的应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请求,而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中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