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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起诉解除合同,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怎么办?
作者:陈璐  发布时间:2022-08-09 18:38:23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在合同中常常写有争议解决条款,就双方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进行约定。那么,在合同签订后,合同一方当事人以合同无效、被撤销等为由,主张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一并无效的,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海淀法院法官以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为例,为您分析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问题。

2022年1月,天元公司与阳光公司签订设备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天元公司向阳光公司购买计算机显示屏等设备,阳光公司应在天元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的后3日内发货。合同签订后,天元公司依合同约定向阳光公司支付第一笔货款3万元,但此后阳光公司一直未发货。天元公司多次联系阳光公司发货,但均无法取得联系。无奈之下,天元公司以阳光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为由,向海淀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阳光公司退还货款3万元。

经审查,天元公司与阳光公司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后,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对此,原告天元公司认为,此项仲裁约定应属无效。理由是此份合同是阳光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天元公司并未注意到存在管辖约定;此外,这份合同并没有实际履行,阳光公司并未供货,所以不应以此份合同确定管辖。现原告天元公司以阳光公司住所地在海淀区为由起诉,海淀法院应依法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本案中,天元公司与阳光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该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被撤销等因素影响,天元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文中公司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