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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好头盔、选对雪道,这些都是“雪的教训”!
作者:冯文涵  发布时间:2023-12-21 17:06:57 打印 字号: | |


冬季已至,滑雪运动受到许多户外人的追捧。那么,在滑雪运动中,滑雪场与滑雪者分别有哪些需要注意的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又应当如何依法维权?本文通过以案说法,提醒各大滑雪场定期检修基础设施、提供完备安保设备、进行充分安全提示;同时建议各位滑雪者佩戴头盔安全出行、雪道择取量力而行、路遇他人注意避让。希望大家畅享雪季,安全出行。

 

滑雪者切记佩戴头盔

李佳佳在搭乘索道前往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在滑雪场医护室,工作人员对李佳佳进行了基础冰敷处理。随后,李佳佳被送至滑雪场附近的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李佳佳头部损伤、头皮血肿。为此,李佳佳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经营者冰清公司赔偿其医疗费500元、交通费2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冰清公司辩称,同意赔偿李佳佳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滑雪场已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各种安全提示,也在营业时间内不断地进行安全提示广播,对滑雪者已尽安全告知义务。李佳佳受伤后经工作人员发现、第一时间送至医护室进行紧急处理,滑雪场已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李佳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滑雪运动本身存在的危险性具有足够的认知能力。

经查,冰清公司在滑雪场内张贴有“滑雪者须知”,其中写明滑雪者在滑雪时需穿滑雪服,佩戴滑雪手套等护具。李佳佳此前多次在此滑雪场的中高级雪道滑雪,均未佩戴滑雪头盔,事发时其戴了两层厚帽子,但未佩戴滑雪头盔。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佳佳在搭乘索道前往中高级雪道的途中,被突然脱落的牵引钢丝绳砸中头部造成身体损害,冰清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赔偿李佳佳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冰清公司在滑雪场张贴有“滑雪者须知”,其中写明滑雪者在滑雪时需穿滑雪服,佩戴滑雪手套等护具。滑雪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运动,李佳佳作为滑雪爱好者多次在此滑雪场中高级雪道滑雪,其理应知晓滑雪的危险性,应在包括搭乘索道上雪道在内的整个滑雪过程佩戴包括滑雪头盔在内的护具。事发时其未佩戴滑雪头盔与造成的损害结果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一定过错,故可以适当减轻这次事故中滑雪场的责任。综上,法院依法认定,就此次事故中的损失李佳佳自身承担20%责任,冰清公司承担80%责任。

李佳佳花费医疗费486.16元,冰清公司同意赔偿该费用,法院不持异议。李佳佳往返医院必然产生部分交通费,其主张交通费200元数额合理,法院予以认定。李佳佳伤情未构成伤残,其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冰清公司赔偿李佳佳医疗费486.16元、交通费16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滑雪场索道的牵引钢丝脱落砸伤李佳佳,冰清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李佳佳作为滑雪爱好者,理应知晓滑雪的危险性,却未佩戴头盔,其对损害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在此提醒,滑雪场应当自觉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确保运营期间的索道、缆车等场地基础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定期检修,以免发生意外、引发纠纷;滑雪者在滑雪时应当穿戴合适的专业用具,尤其注意佩戴雪镜、头盔等重要的安全护具,防止因自身过错导致人身和财产损失。

 

择取雪道应量力而行

张亚亚在滑雪场租用设备滑雪,不幸在中间的雪道上摔倒受伤。滑雪场救护人员对张亚亚的右小腿夹板固定后,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张亚亚右胫骨骨折、骨折端明显移位。此后,张亚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滑雪场赔偿医疗费22703.58元、误工费30万元、护理费13500元、营养费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经查,潜龙公司是滑雪场的经营者,持有《北京市体育设施注册登记证》且已通过年度检查。滑雪场自西向东共有三条雪道,倾斜度依次增加,雪道南高北低,雪道之间有围栏隔开。滑雪场配备有不低于40人的滑雪教练员团队,提供滑雪教学、滑雪表演、协助救护等服务。红十字急救中心在滑雪场经营期间提供紧急救治、进行紧急救援。滑雪场的室内外悬挂有滑雪危险、滑雪须知、中级雪道情况等提示牌,雪道旁的拦网上亦有安全提示,滑雪须知载明滑雪时应避免碰撞,在碰撞发生时由在后的人员承担责任。

庭审中,张亚亚主张其滑雪水平达到中高级,但无相应证书;其摔倒系为躲避前方滑雪摔倒的孩子所致;潜龙公司未向其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告知义务。

潜龙公司辩称,不同意张亚亚的全部诉讼请求。滑雪场经依法审批、依法登记注册后合法开业经营,具备相关资质。在经营过程中具备完整的管理和服务体系,对滑雪者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已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张亚亚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滑雪运动本身的高风险性及其自身参与滑雪运动的水平有完全的了解、为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滑雪场设有专门的滑雪学校,滑雪技术不熟练的滑雪者均可自行聘请具备专业资格的教练进行辅导。事发后,滑雪场安全巡逻人员已第一时间将张亚亚送至医务室紧急处置,并及时送医院就医。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滑雪属于高危运动,张亚亚作为成年人对此理应充分知悉,其在自认为滑雪水平较高的情况下自主选择在倾斜度较大的雪道滑雪,构成自愿冒险;其次,张亚亚自述其摔倒系为躲避前方滑雪的小孩所致,而根据滑雪规则,在后的滑雪者对在前的滑雪者理应主动进行避让,张亚亚因避让不及摔倒,应与其滑雪技术相关;第三,潜龙公司持有涉案滑雪场的营业执照,系合法经营,且滑雪场相关设施均通过了年检,没有证据表明其滑雪设备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第四,潜龙公司就其滑雪场备有专业滑雪人员提供滑雪培训,备有紧急救助措施和相关医护人员提供急救,对滑雪者采取了强制购买小额意外保险的措施,在滑雪场的室内外均布置了安全提示,张亚亚在滑雪前购买了强制意外保险并在受伤后及时被施以急救和送医治疗,故潜龙公司已履行了其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第五,游客在滑雪场内根据自身的滑雪水平自主选择雪道,游客无需具备专业滑雪资质,滑雪场的经营者也无条件及必要对游客进行技术评价和年龄区分进而干预游客选择雪道。

综上,张亚亚滑雪时摔倒受伤与潜龙公司无关,张亚亚就此要求潜龙公司予以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就其各项赔偿主张,法院均不予支持。法院最终驳回张亚亚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张亚亚作为成年人,应当充分知悉滑雪的高度危险性,选择与其自身滑雪技术相匹配的雪道,对在前的滑雪者主动避让。潜龙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和安全告知义务,张亚亚未能提供涉案摔倒受伤行为与潜龙公司相关的证据,其要求潜龙公司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此提醒,滑雪者应当对滑雪运动的危险性及其自身滑雪技术水平具有充分认知,谨慎选择雪道难度,量力而行;仔细关注滑雪场的安全提示;发生事故及时求助,以免产生人身和财产损失。

 

滑雪时路遇他人注意避让

小洪和小文同在青云公司经营的滑雪场滑雪。当小洪与其教练在初级雪道上交流时,被小文撞倒。随后,小洪被送往附近医院,被诊断为骶骨骨折、骶尾部挫伤。事后,小洪将小文和青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其赔偿医疗费770元、误工费59100元、护理费10800元、营养费2000元。

小文辩称,不同意小洪的诉讼请求。事发时,双方均在雪道上,且都是初学者、都有教练;滑雪场没有对初学者进行特别的安全保护,没有专门的地带保护初学者,青云公司应对小洪的损失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小洪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他停留在雪道上和教练进行交流,但未意识到这样做的危险性。

青云公司辩称,不同意小洪的诉讼请求。滑雪场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滑雪者给予明确的安全提示;事发时,小文没有减速或停止滑雪,主观存在过错,应对小洪的损害承全部担责任。

诉讼中,经小文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小洪的误工期和护理期进行鉴定,结论为:建议小洪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三方对上述结论均无异议。

小洪主张小文未按正常的滑行线路滑行,且为高速滑行,但未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青云公司向法院提交雪场内相关提示的照片,但未显示与初学者在初级雪道上滑雪相关安全提示的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小洪与小文而言,二人作为滑雪运动的初学者,在滑雪时均选择初级雪道,并聘请专业教练,故应当认定二人均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小洪所主张的小文没有按正常滑行线路滑行且为高速滑行的情况证据不足,法院对该陈述不予认定。综上,法院认定对于损害的发生,小洪与小文在主观上均无过错,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二人适当分担损失。

关于青云公司的责任问题。青云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履行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青云公司经营的滑雪项目具有高度危险性且已办理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在此情况下,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更加谨慎而充分。在安全保障义务中,安全提示义务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例如,滑雪场应在醒目位置悬挂“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等,但青云公司在其雪场中却没有关于初学者或在初级雪道上滑雪的安全提示。故法院认定该公司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法院认定小洪与小文各自按10%的比例分担损失,青云公司应按80%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小文、青云公司需按上述比例负担小洪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

最终,法院判决小文赔偿小洪医疗费77元、误工费5910元、护理费600元、营养费200元;青云公司赔偿小洪医疗费616元、误工费47280元、护理费4800元、营养费16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本案中,小洪和小文作为滑雪初学者,对于争议行为在主观上均无过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定二人适当分担损失;青云公司作为青云滑雪场的管理人,未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此提醒,滑雪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危险性,初学者在进行滑雪运动的过程中,应对自身技术水平和潜在危险具有充分认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教练协助引导,以免发生意外;充分了解雪道使用规则,注意避让前方滑雪者;出现纠纷时,及时留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