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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地法庭调研总结当事人消极应对法院直接送达情况并提出对策建议
作者:莫泰京、汤民华  发布时间:2012-03-02 10:55:42 打印 字号: | |

为提升办案效率,法院对于不到庭领取诉讼材料的当事人采取直接送达的方式,但通常有部分被告出现各种抵触情绪及消极应对的行为,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上地法庭通过调研,总结出被告应对法院直接送达的各种消极行为:

一是“摘牌”行为。法院电话通知被告(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等应诉材料,被告明确表示不领取。在知道被诉的情况下,公司将牌匾摘下,使得法院直接送达时无法确定公司的确切地址。公司的“摘牌”行为给法院送达工作带来一定阻碍,影响了办案效率。

二是“搬家”行为。法院工作人员到达被告住址所在地后,发现被告不在家,询问其邻居被告的相关情况后,再次送达时发现被告已经搬家。尤其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通常为外地临时务工人员,搬家成本低,此类情况更是频有发生。

三是“围堵”行为。法院工作人员进入被告的住所地或住址后,被告不仅不予签收,还煽动家庭成员对法院工作人员进行围堵,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送达秩序。尤其在农村,部分被告家族聚居在一起,凭借人多阻挠法院的送达程序。

四是“不理不睬”行为。法院工作人员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或住址直接送达后,公司员工以公司负责人不在,或被告家属以被告本人不在为由,拒绝签收。经过法院工作人员的反复讲解后,依旧不予理睬。

上地法庭分析被告消极应对法院直接送达的具体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方面,对送达程序的法律规定认知不足,对民事诉讼的理解不全面,认为只要签收了应诉材料就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亦消极行使抗辩权利;另一方面,基于厌诉心理及社会舆论的影响,部分当事人认为法院的送达工作使得其在邻居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从而产生避诉行为,对法院直接送达的人员较为抵触,不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

针对上述情况,上地法庭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增强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适用留置送达。向自然人送达拒收的,邀请自然人所在地的基层组织人员陪同,对整个送达过程予以见证,依法适用留置送达;向法人送达,法人单位拒绝签收的,可以邀请公司所在写字楼的物业管理人员在场,对送达现场进行拍照,并作好工作笔录,由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

二是构建与辖区内基层自治组织或基层管理组织的联动机制。努力查找被告人住所线索,积极寻求村委会、街道办、派出所等单位的支持配合,通过与相关机构建立联动,突破法院送达工作“寻找难”的困境。

三是完善立法,进一步细化送达规则,使送达工作有法可依。现行法律法规对送达问题的规定较为简单,对于送达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细化送达规则,如:针对写字楼内公司的送达,物业或传达室的签收可否视为送达;针对法人的送达,在法定代表人联系不上的情况下,何人签收才具有法律效力,何种情形下才能适用留置送达;针对流动比较频繁的自然人,在其户籍所在地与临时住所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可否在其临时住所地适用留置送达。

 

责任编辑: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