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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定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一案
  发布时间:2013-07-15 14:28:14 打印 字号: |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公告

  我院定于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上午九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四十一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庄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庄胜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其他一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责任编辑: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