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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危险驾驶罪入罪以来的案件特点并提出相应建议
作者:马琳  发布时间:2013-07-15 15:14:22 打印 字号: | |
  危险驾驶罪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项罪名。日前,海淀法院刑一庭对已实施两年有余的危险驾驶犯罪进行总结调研。从2011年5月1日至2011年12月,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79件;2012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191件,其中上半年审结106件,下半年审结85件;2013年上半年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27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93%,两年多来总体上亦呈现大幅度下降趋势。目前,该类案件呈现如下特点:

  一是从犯罪主体来看,绝大多数罪犯均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且认罪态度较好,人身危险性小。以2012年审结的191件危险驾驶案件为例,其中仅1人系累犯。

  二是从犯罪原因来看,多数属于明知故犯、心存侥幸。目前此罪的被告人均普遍了解醉酒后驾车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但出于对自己驾驶技术的自信或路途短不会被警察查获等原因,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不惜以身试法,终于酿成大错。

  三是从案发原因来看,多数案件属于被公安机关依法主动查获,未造成其他实际危害。但仍有部分罪犯系发生了交通事故后才被发现涉嫌酒后驾车,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以2012年为例,被民警依法查获的有154件,占全部案件的80.6%,发生事故的有36件,占全部案件的18.8%,。发生事故的36件案件中,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方的有18件,赔偿率达50%。

  四是危险驾驶罪审限较短,羁押时间有严格限制。由于本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六个月,故无法适用逮捕程序。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最多可以羁押被告人一个月。实践中,多数此类案件到达法院时已接近最长羁押日期,导致需要先对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决定是否继续收押,这一方面大大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使被告人有脱离司法机关监管的危险。

  针对上述案件特点,海淀法院刑一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继续禁止酒驾的宣传和教育活动,预防危险驾驶罪的发生。结合典型案例,在提醒驾驶员要自觉禁止酒后驾车的同时,也要注重发挥广大群众及其亲属朋友的劝阻和监督作用。

  二是要继续大力查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公安机关继续主动查处酒后驾车,以减少因酒后驾车而引发的交通安全事故。

  三是加强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协调配合,加快此类案件的办理速度。这一方面能够及时惩处危险驾驶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更好的保护被告人的应有权利。

  四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打击与教育并举。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应依法严肃处理,但对于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尝试判处缓刑。
责任编辑: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