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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认为涉老年人权益的案件审理面临三个实践难题
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3-10-12 09:37:49 打印 字号: | |
  今年7月1日,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施行,新法的多项创新性规定将进一步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老龄事业发展,弘扬中华民族敬老爱老传统美德。结合民事审判实务,海淀法院认为新法实施后涉老案件可能面临三个实践难题:

  一是精神需求类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待解决。新法关于精神需求的规定多为指引性规定或倡导性规定,如:“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相较于旧法而言,这些条文修订更倾向于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体现了立法对老人的精神关怀,但在具体案件中,对于“经常看望或者问候”的频度和方式、“不得忽视、冷落”的标准如何把握法律未无规定,即使判决主文中判令“子女应每周对老人履行探视义务”,执行中仍会产生诸如子女长期履行该义务应当如何实施、由谁监督,违反此义务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道德领域的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的规制面临实践性难题。

  二是老年人监护制度有待细化。新法创设了老年人监护制度,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但该规定并未根据老年人被监护对象的特殊性明确监护的具体内容。建议可将监护内容明确为以人身照护和财产管理为主,在监护人履行职责时亦可在充分听取老年人意见的基础上尊重其意愿。为保证该制度的有效运行,可同时设置监护监督制度,在监护人消极履职或不利于老年人的情况下及时更换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善意良好地履行监护义务。

  三是追索赡养费类案件的执行难问题有待研究。新法在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家庭赡养与扶养”,强化了赡养人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赡养人签订赡养义务协议时应尊重老年人意见,相关单位和组织对赡养人进行监督,可以多管齐下有力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追索赡养费类案件中,尤其是在老人治病产生巨额医疗费用的情形下,被告不到庭应诉的情况比较常见,由此导致的执行难问题较为严重。因此,应在“应当”性条文之外,辅以相应的督促性制度,督促赡养义务人积极地履行义务。同时,新法规定赡养人可以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来照料老人,可能引发子女之间相互推诿看护责任,此类问题也有待深入研究。
责任编辑:周元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