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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发现开发商原因影响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常履行
作者:文海宣  发布时间:2013-12-18 15:42:14 打印 字号: | |
  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在处理物业服务公司起诉业主交纳物业费等案件时发现,开发商虽非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但影响着物业服务合同的正常履行,业主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的时候,需要客观分清是否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具体表现在:

  一是开发商提供的基础设施存在问题。如:开发商向业主提供的房屋本身及房内附属设备、设施存在质量问题且未得到妥善解决时,业主可能会将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同责任人,据此拒交各类费用。开发商向小区提供的水电供暖、监控安保、绿化景观、停车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缺位或不完善时,可能导致业主在诉讼中以水、电、暖供应服务不合格,或物业服务公司在安保、绿化、公共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管理等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等作为抗辩理由,拒交相关费用。

  二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合同约定的权责不明。开发商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中,未就开发商提供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明确约定,导致产生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时,业主将问题归责于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也难以追究开发商的相关责任。

  三是开发商未及时履行职责。如:在质保期内,在物业服务公司已将其就小区物业排查出的问题以及业主就物业和自有房屋反映的问题反馈给开发商时,开发商怠于督促质量维保单位进行及时、彻底地维修和养护,业主因由此产生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拒交相关费用。

  海淀法院就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敦促开发商规范和完善基础物业服务。向开发商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其在小区项目分期开发的情况下,加强对先期落成小区的基础物业设施的建设、维护和完善,避免因基础物业存在问题给物业服务造成不利影响;同时,在质量维保期内及时联系、敦促维保单位就小区物业、业主的房屋和屋内附属设备设施履行调试、养护、修理义务。另外,建议其在与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时,进一步明确其不履行对小区物业服务所负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是建议行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建议其从维护业主利益的角度出发,加强对分期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监管,重视业主投诉,对业主投诉较多且查证属实的问题,要求开发商限期整改,否则可依法采取通报批评、信用评级降低、罚款等措施。

  三是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一方面,法官应在诉讼过程中向业主释明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和财产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引导其合理行使抗辩权。另一方面,诉讼过程中,引导敦促物业服务公司加强与开发商之间的沟通,积极履行对业主的协助义务。
责任编辑:韩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