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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分析扒窃案件成因并提出应对策略
作者:覃 波 姜 楠  发布时间:2015-03-09 10:52:52 打印 字号: | |
  扒窃在盗窃中具有更强的专业性、隐秘性,侦破难度高、社会危害大,是社会治安整治的重点、难点。《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规定为盗窃的基本形式,此类案件比例近三年来逐步上升,值得重视。海淀法院对扒窃案件的成因分析如下:

  一是刑罚特殊预防效果不佳,被告人缺乏回归社会能力。在扒窃中,累犯、惯犯、再犯已经成为主要的犯罪主体,有前科劣迹的占62.12%,构成累犯人员占40.96%,说明刑罚并没有起到预期的特殊预防作用。一方面,犯罪人认罪不悔罪。虽然被告人认罪率高达97.6%,但多数人的心理动因并非认识到行为负评价,而是为了减轻刑罚,前科劣迹成为其提升反侦察能力的途径。同时,短期自由刑带来交叉感染,多种犯罪人同时关押,交流犯罪技能,族群的反社会心态得到了互相印证、映射而彼此加强。另一方面,被告人缺乏回归社会的能力。扒窃的犯罪人平均刑期为12.8个月,由于刑事案件的司法周期较长,一部分被告人在案件宣判后即将释放,导致部分被告人在看守所执行完毕全部刑罚,而看守所的功能定位缺乏足够的帮教措施。犯罪人本身无业居多,释放后有前科,难以获得工作机会,缺乏必要的谋生技能,加大了再犯可能性。

  二是地下收赃市场初具规模,盗、销链条发展成熟。扒窃案件中超过72%的被盗物品为手机,尤其是三星、苹果等高档手机。地下收赃市场的形成、销赃链条畅通、销赃成本低、风险小已经成为扒窃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收赃方一般为不规范的手机维修、二手交易店面,天桥等地的流动回收摊贩,流动开车收赃等。这些有合法经营场所和经营执照者或者不固定收购者在手机等赃物没有购销证明、相关配件等合法交易表征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价收购手机,一般均明知手机可能系犯罪所得。同时,收赃人下行销售的顺畅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整个盗、销链条的发展,部分群众基于虚荣心和贪利心理的驱使,在街头购买兜售的二手苹果手机,不考虑其来源的合法性。

  三是以户籍为中心,结成稳定的犯罪团伙,传播犯罪技能。扒窃中结伙作案的比例接近50%,考虑到多人作案往往更为隐秘,被抓获的可能性更小,其背后隐藏着更大的犯罪黑数。这些犯罪团伙往往以户籍为连接点,形成松散的联结体,在成员之间形成传带关系,就犯罪信息、犯罪技能、反侦察、反审讯手段进行交流。团体形成后又不断吸收老家成员来京参与犯罪,实现人员的循环固定。城市出租屋、网吧等地管理不规范也为以上团伙提供了容身之所。出租屋一般属于违章建筑、小产权房的平房、地下室等区域人员密集,人员流动快,管理松散,难以对人员形成有效监管,成为了扒窃团伙活动、藏身、中转赃物的重要场合。在部分案例中,涉案赃物即在租住地被起获。

  四是社会生活节奏快,群众防范知识和防范意识不足。社会公众尤其是女性、学生、老人这样的高危群体,对于何处存在安全隐患、如何在公共场所提高警戒意识认知不足。扒窃行为一般发生在路口、商场、等人流基数大、流速快的人员密集处,整个犯罪过程在半分钟内即可完成。以上地方也往往由于需要过马路、提东西、进地铁等问题造成群众注意力分散,为扒窃作案提供了极佳的条件。同时,现代生活节奏较快,时间成本高,在面对扒窃行为时,多数群众不予正面制止;被害人在失窃后也抱有消极不报警的想法。导致存在被告人被捉后主动供述其之前的其他扒窃行为,但找不到对应被害人及报警记录的情况。

  针对以上原因,海淀法院提出如下建议:一是继续强化民警治安巡防工作,进行重点区域、重点人员重点监控;二是发挥司法能动,多元化普法宣传,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三是加大收赃行为打击力度,整顿二手交易市场;四是落实帮教制度及职业技能培训,加强犯罪人回归社会能力;五是解决就业与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缓解社会压力和矛盾,消除不稳定因素。
责任编辑: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