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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调研涉移动APP侵权案件特点和审理难点并提出审理建议
作者:李颖 刘佳欣  发布时间:2015-03-09 10:56:02 打印 字号: | |
  我国移动互联网发展已进入了全民时代,移动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方式,各类APP应用软件日益发挥传统网站、浏览器作为上网入口的作用,甚至有取而代之之势。涉及移动互联网应用平台的案件也随之不断增长,海淀法院中关村法庭对此类案件进行了调研,认为该类案件有如下特点:

  一是从涉及纠纷案由看,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两种案由,且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看,新问题时有出现,如涉及观看电视APP、新闻聚合软件等深度链接、聚合搜索带来的新问题。

  二是从标的角度看,除涉及视频、图片、文字等传统作品外,近两年来涉及游戏、软件作品著作权的案件日益增多,显示手游市场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版权意识需要增强。

  三是从主体角度看,原告相对集中,袁腾飞、合一公司、聚力公司等作为权利人起诉的案件有所增加。

  四是从权利角度看,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被划分得较细,如主张著作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其他权利及竞争利益;请求权竞合的情况较多,特别是当事人在一案中同时选择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情况时有发生。

  五是从案件数量角度看,案件数量不断增多,通过个案进行试水后再规模性提起诉讼的情况增多,法院诉讼程序之外潜在进入诉讼的纠纷数量较多。

  涉移动互联网APP侵犯著作权案件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一是举证证明难。APP应用链接地址与服务器的联系日益隐蔽,难以察知。手机界面、播放步骤简单,屏幕相对较小,使第三方信息或下载地址难以完整呈现,举证和法庭勘验都存在一定难度。另外,云技术加剧了权利人举证的困难,侵权作品常常存储于云端,判断其是临时复制、存储还是永久复制、存储相对困难。

  二是行业利益格局变革带来的利益分配问题突出。移动互联网给传统行业和网络旧有秩序带来的极大冲击,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内容提供者和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之间在内容版权上的不同认识,使得内容的权利人谋求以诉讼方式促进合作授权模式的建立。

  三是侵权定性难,民事举证规则发挥重要作用。多数案件中,都是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解决争议。因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能力和具体证据的不同,涉及同一主体的类似案件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对此,建议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是及时作出诉前禁令、合理判赔,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2014年,中关村法庭根据原告的申请,就《最强大脑》等多个热播节目和相关热门游戏在包括移动终端APP上的播放、下载作出诉讼禁令,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了高额的判赔数额,及时、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尊重当事人的请求权选择,借助举证责任分配认定侵权。在判断APP运营商是实际侵权人还是实施了帮助侵权行为时,为区分不同的侵权行为性质,审理中通常以“服务器标准”为主,但也常借鉴“提供标准”,考察网络用户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感知状况,借助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行认定。对开放平台服务商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综合考虑其提供服务的性质、对提供下载的APP侵犯著作权行为能否合理注意到、接到通知后是否及时处理下架等因素,认定其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的帮助侵权。另外,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请求权基础,结合网络竞争的特点,综合分析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是通过多种方式搭建调解和授权平台,促进纠纷的非诉解决。权利人有时会事先做好一批涉APP应用的侵权公证,先起诉几个案件,如果不能一揽子达成调解,则诉讼请求获得法院判决支持后,后续会提起很多诉讼。此类诉讼如都进入法院,现有审判力量难以消化,故该庭探索通过一案的审理促成潜在无数纠纷的解决,调动各种力量促进案件的打包调解,力促双方通过诉讼形成合作授权机制。同时,通过司法建议、法律宣传等方式提醒相关纠纷多发的公司引起注意,采取措施预防纠纷的发生。
责任编辑: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