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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法院上地法庭总结网络购物合同纠纷的特征并提出相应对策
作者:徐星星  发布时间:2016-08-09 09:06:40 打印 字号: | |
  近年来,网络购物合同收案量不断增加,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物质基础因素即电子商务平台的发展。经济飞跃和技术革新促使电子商务创业欣欣向荣,由此网络购物逐渐成为新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同时,网络交易往来的频繁极大地增加了纠纷产生的机率;二是制度支持因素即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审查形式和流程的简化极大地提高了当事人行使诉权的积极性,在网络购物发生纠纷后选择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当事人在线上消费者中所占的比例也有可观提高;三是主观心理因素即消费者法律观念的增强。丰富多样的媒体法律宣传使消费者对法律和诉讼的认识更加清晰和深刻,对诉讼的敬而远之心态也渐渐松动转而内心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缓缓萌芽。此外,消费者在整个购物过程中保留证据和沟通协商方面的法律观念均明显增强。

  海淀法院上地法庭通过调研,归纳出此类案件的两大特征:

  一是网络购物合同双方地位严重失衡。作为消费者的买家在网络消费中会遭遇卖家大量的格式条款,这些加重买家义务或者排除买家权利的格式条款充斥在网络购物的付款、发货、运输、售后及违约责任等各方面。由于网络购物条款的数量众多且卖家可能没有履行善良合理提示义务,买家在网络购物时往往并不知晓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因此,信息失衡导致买家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发生纠纷,买家举证即出现困难或者存在障碍。此外,在纠纷发生后,面对买方的沟通协商请求,卖家通常并不进行谨慎认真处理而是采取拖延甚或不理睬的态度。买家只能选择诉至法庭。

  二是电子数据证据在网络购物合同中扮演重要角色。新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纳入证据的新种类,所谓的电子数据证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络购物的整个操作和运行过程都离不了电子数据,从购物磋商、要约、承诺、发货、付款以及售后的各个环节都是通过电子数据来实现的。因此,当事人在诉讼中支持其诉讼请求或者答辩意见的证据多是电子数据证据。电子数据具有技术性的特征,因此保存、调取或者重现电子数据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电子数据还具有脆弱性的特征,在其存储、传输和使用过程中极易遭受外来的破坏,如遭到病毒、黑客的侵袭,监听、窃取、截取、篡改、删除等等。该特征也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的审查认定难度。另外,为加大电子数据证据的证明力,公证证据数量也显著提高。

  针对网络购物合同的特征和问题,海淀法院上地法庭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一是充分发挥司法建议的职能。在审理网络购物合同案件时,针对卖家在构建电商平台中的问题和漏洞应及时提出整改和完善意见以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二是充分实现专业领域陪审员的功能。在人民陪审员队伍中适当增加电商领域从业者,以弥补审判人员在技术知识方面的不足和劣势,从而减轻审判难度、改善审判质量。三是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在面对新类型的疑难案件时,法官应发挥主观能动性,依法合理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从法律条文本身出发做出裁量,以期实现法律主客观目标的统一。
责任编辑:徐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