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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案件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6:44:03 打印 字号: | |

抚养纠纷案件立案须知


 


当事人您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抚养纠纷案件(包括抚养费纠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请您在起诉时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起诉状原件(份数为二份,起诉状须由原告本人签字,原告系未成年人的应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二、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1、原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告系未成年人暂未办理身份证的,应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子女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出生证明以子女出生时医院出具的书面证明为准,无出生证明的应提供DNA亲子鉴定证明,曾经人民法院处理过的子女抚养纠纷可提供判决书以证明亲子关系)


3、被告的住所地信息


(1)被告现居住在其户籍地,且户籍所在地在海淀区内的,应提供被告的户籍地地址及身份证号码;


(2)被告户籍地不在海淀区内但在起诉时在海淀区内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应提供被告在海淀区有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证明材料可以是被告在海淀区办理的连续满一年且至今有效的暂住证信息;或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派出所、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居住证明,证明中应明确当事人(注明身份证号)从某年某月至今一直居住在海淀区XXX楼XXX号,已居住满一年,并加盖公章。


三、不同案件类型中原、被告的确定方法


1、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数额的,以子女本人为原告,


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部分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增加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要求降低或免除子女抚养费的,以原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为原告,以子女本人为被告,同时将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列为法定代理人,诉讼书中写明“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至xx元”,事实理由部分写明要求降低抚养费的理由。


3、以前的离婚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未明确除抚


养费之外的一些费用(如医疗费、教育费等)的承担方式,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承担了该项费用后,要求对方也承担一部分的,参照本条第一项的方式起诉。


4、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以对子女有抚养义务的双方分别为原、被告,事实理由部分应写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理由。


四、证据材料数量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应用A4纸复印并整理成册,份数为二份

 
责任编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