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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客车指标”的那些事
作者:史敬阳  发布时间:2019-06-05 09:32:45 打印 字号: | |

 

2011年北京市宣布对小客车要实施“摇号政策”,以调控小客车指标,该政策实施已近八年,关于小客车指标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近期,海淀法院审结了多个这类案件。

案例一:

原告王乐乐(化名)诉称,顾女士与王先生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王乐乐,即原告。20174月顾女士中签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同年5月顾女士突发脑淤血去世。顾女士的其他遗产均已处理完毕,只有小客车指标未能处理,现诉至法院,要求该小客车指标由原告王乐乐继承,归王乐乐所有。被告王先生辩称,原告王乐乐所述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将小客车指标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

法官释法后,原告王乐乐自愿撤回了起诉。

案例二:

金女士诉称:2018915日与被告郭先生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商定将婚内的一辆车的车牌号码归她,但去车管所办理时车管所的工作人员称仅仅是小客车指标无法办理过户,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将车辆及小客车指标归我所有。郭先生辩称,认可原告所述,在办理车辆指标过户时未能办理。这并非他的错误导致的。

经调解,郭先生同意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京P***8的大众轿车一辆归金女士所有。

案例三:

李女士诉称:与被告王先生于201538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双方感情不和,导致感情破裂。与被告于20181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车辆属于被告所有,指标属原告所有,若指标因某种原因导致不能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须赔偿原告10万元现金。双方离婚后,被告拒绝按双方《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故原告现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王先生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小客车指标的约定无效,小客车指标是行政行为许可,无法赠与,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小客车指标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判决王先生赔偿李女士10万元。后王先生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后,对机动车进行审查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由此可见,小客车指标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放机动车号牌的一种行为,机动车号牌是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并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小客车指标本质上是一种行政许可。而机动车属于公民的财产,车牌号依附于机动车存在。

案例一中王乐乐要求继承小客车指标在尚未购买机动车的情况下,机动车号牌无依附的标的,没有转化为具体的财产,不能属于个人财产,故不能要求继承。案例二及案例三中,因小客车指标是一种许可行为,在无机动车的前提下,无存在的基础,双方均是约定了小客车指标的归属,但是将小客车指标和机动车分别归属于不同的人,故该约定实践中无法操作。故案例二中经调解将车辆及车牌号均归属于原告。案例三中双方对过户情况及赔偿金有具体的规定,法院在车牌号无法办理过户的情况下,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史敬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