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赔礼道歉民事责任属于法定的责任,民事审判中对于涉及人格权、著作权等相关侵权案由多有涉及。尤其是在相关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案件中,法院判决支持权利人赔礼道歉请求的同时,往往另行判定侵权人逾期不履行的,将由法院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书主要内容,由侵权人承担费用,再由法院向侵权人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而这在执行阶段也引发出一些争议。
案情简介:
某出版社因侵害高某的著作权,被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高某为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某出版社侵害了高某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除判决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之外,还判决某出版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由某出版社承担所需费用。某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某出版社不履行判决义务,高某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不同意见: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对于经济损失的执行并无争议,对于赔礼道歉的履行出现了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执行人不履行赔礼道歉的责任时,执行法官需要根据文书确定的要求,草拟需要刊登的裁决主要内容,由审判法官审核之后,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执行法官根据产生的费用,采取财产执行措施。费用执行到位,案件即宣告执行完毕。
第二种意见认为,赔礼道歉责任属于行为履行义务且不可替代。上述判决模糊了赔礼道歉的目的和法院在媒体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的目的,改变了执行方式和性质,影响赔礼道歉的实际效果。原本行为义务的执行有法定的执行方式,规定上述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的方式,会导致现有的罚款、拘留乃至拒执罪的效力被架空,还会形成侵权人花钱买“道歉”的情形。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中赔礼道歉责任不可替代的观点,现有执行赔礼道歉的方式尚不能实现赔礼道歉的目的。理由如下:
一、另行判定致使赔礼道歉可替代履行
(一)另行判定承担责任方式有明确法律规定。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的民法基本逻辑,侵权人因著作权侵权而应当承担义务,审判法官可以判决其承担赔礼道歉的责任。赔礼道歉是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民法总则》在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十一)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七)项。《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规定了赔礼道歉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解答中规定,侵权人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估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二)另行判定责任承担方式超出审判机关的职责范围。赔礼道歉的责任承当方式和人民法院采取登报、将判决主要内容公布于众的方式并行适用,出现在侵犯名誉权案由中,并非适用于著作权侵权等其他侵权案由。审判部门为了能够确保赔礼道歉责任的落实,在确定赔礼道歉责任时另行判定或者按照“惯例”沿袭了“法院刊登判决主要内容”的替代履行方式。但法律并未明确赔礼道歉责任的替代适用责任方式,审判部门另行判定赔礼道歉责任的替代方式,超出了法律的规定。
二、现有行为执行措施难以达到胜诉判决之目的
(一)执行赔礼道歉责任方式的不确定性。《民诉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权利义务主体明确、给付内容明确两个条件。赔礼道歉属于行为给付义务执行的范畴,侵权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以提起强制执行。在给付内容既包括赔礼道歉和法院公布判决主要内容两项情形时,执行程序受到生效文书既判力的约束,不应超过既判力规定的范围。执行法官在侵权人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后,还应当继续执行刊登判决主要内容所产生的费用,而不能直接采取法律设定的行为执行的罚款、拘留等行为执行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导致原有的针对行为义务采取的执行措施将无法发挥作用,而且发生了由行为执行向金钱债务执行的性质转变,导致执行方式出现不确定性,降低了执行效果。
(二)间接强制措施缺乏执行梯度。赔礼道歉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侵权人对权利人内心歉意的弥补,需要依赖间接强制措施。由于法律并未明确赔礼道歉责任时,间接强制措施执行的具体适用标准,且人身属性利益的损害难以客观量化,导致执行法官惩戒措施的运用,缺乏具体的参考标准。当侵权人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五条规定,执行法官将通过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等间接强制措施,实现对侵权人的制裁。除此之外,还可以追究侵权人拒执罪。侵权人迟延履行赔礼道歉义务时,由于缺乏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拘留的适用规定,导致执行法官酌定的数额难以确定,而拘留措施的执行亦可能超出相应的比例,容易出现针对赔礼道歉却采取不同间接强制措施的执行内容。
解决方案:
赔礼道歉责任形式简单但是适用条件不简单,现行的审判适用谨慎有余而效果不足,不仅增添了审判法官的顾虑,而且未能发挥赔礼道歉的应有作用,甚至产生了一定的社会负面效果,不利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针对审判法官对赔礼道歉责任的谨慎态度,不妨细化责任标准,发挥其他惩戒措施的间接强制作用,罚款、拘留以及拒执罪的威慑作用,督促侵权人全面履行义务,弥补对权利人的人身属性利益的损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严格适用法律,规范赔礼道歉责任适用
审判法官判决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民事责任,进一步规范权利人人身属性利益侵权的具体损害结果和表现方式,明确赔礼道歉责任对于类型化案件的不可替代作用,恰当实现损害填平原则。法律没有规定时,不宜在赔礼道歉责任中采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十一条解答规定,对赔礼道歉责任标准进行泛化。法院的判决旨在定纷止争,不需要对既判力确定之后的实现问题进行过多考量。
二、发挥迟延履行金的惩戒作用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无论是否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已经造成损失的,双倍补偿申请执行人已经受到的损失;没有造成损失的,迟延履行金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针对涉及赔礼道歉不同类型和性质的案件,审判部门和执行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和协调,确定不同案由案件中,侵权人不履行赔礼道歉责任的行为义务时迟延履行金的标准,并在判决中予以明确。在执行过程中,发挥迟延履行金的间接惩戒作用。
三、引入失信惩戒方式,弥补行为执行不足
失信惩戒措施不仅对侵权人起到惩戒作用,而且在行为义务的执行上能够弥补原有的执行方式的在力度、效果上的不均衡,实现赔礼道歉责任的目的。失信惩戒措施一方面可以对侵权人产生行为拘束,降低其社会评价,进而间接促使其衡量由此收益和损失之间的关系,形成赔礼道歉的动力;另一方面可以弥补执行法官在适用罚款、拘留措施时,关于惩戒是否符合比例的顾虑,以及惩戒作用的评估,解决现有执行措施过于简单且效果不佳的情形。
侵权人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情形的,将被采取信用惩戒措施。其中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侵权人不履行赔礼道歉责任的行为义务,如不能提交自身无履行能力的证据材料,则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员,将承担失信后果。
四、强化对赔礼道歉责任的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
执行法官在督促侵权人履行赔礼道歉责任给付义务的过程中,允许侵权人申辩,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发挥执行的社会效果。一方面侵权人可能基于自身利益考量,往往担心因赔礼道歉行为对个人的名誉、公司的声誉、交易或者未来融资产生不良影响,故宁愿通过支付相关费用等方式来弥补权利认损害,也拒不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另一方面确有侵权人对判决不服,在道德层面难以说服自身去赔礼道歉的情形。在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的理念下,执行法官将情、理、法融合为执行目的,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通过组织双方沟通、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前给予一定宽限期的方式,督促侵权人解开利益或者道德上的矛盾和心结,及时挽救、弥补权利人的精神损害,降低对侵权人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