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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茜:让行政审判更有温度
作者:李欣  发布时间:2022-01-28 10:42:11 打印 字号: | |


 

这是一起因未予认定工伤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那么,被送入医院抢救48小时13分钟后宣告死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

严格字面理解,行政机关的处理结果是:不能。

审慎调查推理,主审法官王茜的判决是:可以。

 

为什么可以,判断标准和依据是什么,王茜根据医院对职工发病、急救和诊断的客观记录,咨询医生意见,并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对法律规定“48小时之内”的起算时间、职工的死亡时间做了详细的推理和论述。

 

13分钟的生死抉择 不能让法律不近人情

法庭调查结果是这样的:

职工系脑出血,急救6小时后,自主呼吸停止,开始用呼吸机辅助呼吸,45小时后陷入深度昏迷,47小时后逸搏心率。在此期间,因抢救已无实际意义,医生多次询问是否要放弃抢救,但家属仍抱有最后一丝希望,不愿放弃。在最后一次抢救中,医生持续心外按压,抢救半小时仍未恢复自主心率,此时医生表示继续心外按压会导致患者肋骨骨折,家属因不愿患者再受折磨才最终放弃救治。

对于这超时的13分钟,王茜在判决书内这样阐释:

该职工宣布临床死亡时间距离初次诊断的时间确已超过“48小时”13分钟,但在48小时之内,该职工的死亡已不可逆,只是在家属不愿放弃抢救的情况下,靠呼吸机、药物及后续心外按压予以维持。在其危重之际,家属坚持抢救、不离不弃,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此种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有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规定的基本内涵及立法本意,应予适用。

在王茜看来,法律就是要确立权利边界,从而定分止争。因此,法律规定像一个个规整的盒子,试图把所有行为都嵌套进去,用规范的权利语言解决多元价值冲突。但真实生活往往复杂多变,不会按照法律规定那样发生。在适用法律时会发现,法律概念的核心内容,也就是盒子的中间,通常是非常明确的,但一旦到了边缘区域,就容易存在争议。所以,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要结合社会现实对法律条文进行适当解释,使其与立法精神自恰,与社会价值观相符,处理好法律的稳定性和实践不断变革的关系。

人在面临生死时都会选择求生,哪怕只有一点点可能,也不想放弃生的希望。就这个案子来说,家属在抢救过程中的艰难抉择,是本能更见真情,合常理更合人情。对法官来说,只要有界限在,就会有临界值存在,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官也不是套法条的‘工具’,我们要合理地去解释规则、界定边界。

这份情理法兼备的判决,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得到了行业认可,获评北京市行政裁判文书一等奖、2021年北京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网上互评活动二等奖,并入选第四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这份判决在写的时候,没想着要评奖,只是遵从内心确信,觉得这样来解释这超时的13分钟更合理、更公平,能获奖是意外之喜,更是激励肯定。”

 

寻找恐龙的图鉴 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

在王茜经常给孩子讲的绘本里,有这样一个故事:小探险家们去恐龙岛寻找恐龙,他们按图索骥,根据“宝典”提示的恐龙特征,确信自己找到了藏在树林中的恐龙。但走进了才发现,这不是恐龙,而是一群只有某个部位恰好与恐龙相似的动物“合集”。

这是一个童话故事,王茜却看到了其与工作的共同之处。孩子们手里的恐龙图鉴,就是一部法律,它对恐龙进行了定义,而树洞中呈现的动物就是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当事人想让我们看到的东西。诉讼过程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会裁剪证据、误导法官,也就是所谓的“假话全不说、真话不全说”。因此,法官要把所有的证据串联起来,通过审慎推理去还原事实。

“我们都知道,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很多时候不一定完美重合,如果只是机械地去套用法律条款,而不加以思考、判断、求证,很容易和故事中的孩子们一样,以为自己找到了真相,其实相差千里。因此在依据证据认定事实的时候,一定不能过于武断,发现不对劲时,多问一些问题,多让当事人交一些证据,再运用逻辑、经验加以验证和判断,就有可能发现新问题。因此,要保持独立思考的能力,不偏听不偏信,用心去观察、分析,才能让法律事实无限接近客观事实。”

王茜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原告说自己是在工地打工时受伤,因为当时觉得不严重,隔了几天情况恶化才去医院,而用工单位坚持原告就医时已经离职,并提供了离职手续等证明材料,行政机关据此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原告不服,便提起了诉讼。

“这个案子乍看没有什么问题,骨折会产生剧痛,时隔多天后才去就医,的确不合常理,而用工单位提供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也是在受伤就医之前,原告工作时受伤的说法并不可信。但见到原告之后,我发现他有智力残疾,便觉得事情可能没那么简单。”

王茜仔细查看了所有证据,并和主治医生了解了原告的详细情况,从伤口溃烂程度发现原告确实是在工作时受伤,因为对疼痛不敏感才没有及时就医,但在这期间,用工单位不愿承担责任,便为他办了离职手续。经过核查发现,用工单位提供的离职手续中时间前后矛盾,而原告没有及时就医在医学上是可以解释的,于是撤销了行政机关的不予认定决定。“宣判后,包括用人单位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我便知道,我所还原的法律事实,基本接近了客观事实,是能站得住脚、也经得起推敲的。”

 

行政法官的职责使命 要决断于法庭,也要远虑于社会

行政审判很大程度上来讲,处理的不仅是个案,还会影响相关领域的管理规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现在大力推进的诉源治理,也是要从“讲理”开始的。法官要通过证据还原真相,并提供一种合理合法且更为恰当的处理方案,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基础上,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行政法官不仅要决断于法庭,还要远虑于社会。”

关于如何处理好保障权利和监督权力的关系,从事行政审判十余年来,王茜一直在琢磨。“我们国家行政诉讼起步晚,很多老百姓对行政诉讼有误解,认为民告官就是撞铁板,其实不然。”她审理过女博士诉北大撤销学位案,最终撤销了北京大学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也审理过当事人诉某行政机关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案,在查明其所建别墅未取得规划手续,确为违法建设后,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胜败都有,最主要的,还是看被诉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法立法的本意,即在于保护公民权益、提供救济途径,而整个法律的架构设计,如举证责任分配等,充分保障了公民个人的司法权利,具有科学性和灵活性。我希望能通过自己的努力,用每一个个案的公平与公正,让老百姓相信,只要于法有据,民告官也是告得赢的,进而实现公民与政府的良性互动,促进社会的良善治理。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