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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遇到噪音怎么办?冷静下来,依法维权
作者:胡美青  发布时间:2022-05-10 17:49:14 打印 字号: | |

 

居家生活期间,什么最烦心?当然是邻居家躲不掉的噪音了。近年来,上下楼层邻里之间因噪音问题发生的矛盾越来越常见,由此引发口角纠纷、甚至肢体冲也屡见不鲜。遭遇噪音困扰该怎么办?海淀法院法官以案说法,告诉您怎样用法律守护“耳边的安宁”。

 

1.空调噪音影响邻居生活,得拆

赵女士与钱先生为多年战友,两人还是上下楼邻居。钱先生家安装了空调,空调外机正好位于赵女士家上方。赵女士认为,按照小区设计要求,室外机都应安装在外墙空调室外机护栏挡板内。但钱先生家室外机放置区域并非设计预留位置,工作时产生的噪音严重影响其生活,特别是夜晚使用空调时,根本无法正常休息。赵女士多次找到单位及物业公司与钱先生沟通,但钱先生坚决不拆除。赵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钱先生将空调室外机拆除,安装至预留的指定区域,并赔礼道歉。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赵女士提交了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的情况说明。

庭审中,钱先生不同意赵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是自己家空调位置远高于赵女士家屋顶位置,对赵女士没有影响,而且空调位置经过验收合格,赵女士无权强行指定安装空调的位置。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作为审理依据。钱先生将空调外机安装在赵女士房屋房顶近窗上沿处,空调工作产生的噪音,妨害了赵女士一家的正常生活。赵女士要求钱先生拆除空调室外机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钱先生安装空调室外机并非出于影响赵女士家正常生活的故意,赵女士亦不具有物业管理之责,故对赵女士赔礼道歉、将室外机安装至指定区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钱先生将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拆除,驳回赵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使用家用电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上述案例中,钱先生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工作产生的噪音客观上给赵女士正常生活造成妨害,因此法院判令钱先生停止侵害将安装的空调室外机拆除。

 

2.邻居装修噪音致心梗,得管

宋先生与田先生是上下楼邻居,宋先生对自家房屋进行了装修。在装修后不久,楼下的田先生因“突发胸痛”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田先生病情为冠心病、急性前壁心肌梗死等。田先生认为,宋先生此前进行了长达4个多月的装修,自己因装修噪音污染诱发心脏病。因此,起诉要求宋先生赔偿急救费370元、门诊费1292元、救护车费260元、住院医疗费51295.25元、业务损失100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00元。

庭审中,宋先生称,自己对房屋装修并未扰民,居委会也没有收到过田先生的相关投诉。田先生是在自己装修结束后才犯病,其病情与自家装修没有关系,不同意田先生的诉请。

对于病发与装修噪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问题,田先生在庭审中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田先生突发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与当日宋先生家的装修环境噪音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对于宋先生提出田先生病发当日装修已经结束的异议,鉴定机构认为,病变基础与田先生自身情况有关,但疾病发病有累积过程,需要数日,当日是否有装修行为不影响司法鉴定的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经鉴定认定,田先生突发急性前壁心肌梗死与宋先生的装修环境噪音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宋先生对田先生因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理应按诱因的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田先生所主张的急救费、救护车费、医疗费由法院依法判定。田先生所主张的业务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宋先生赔偿田先生急救费、救护车费、医疗费共计13304.31元。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此提醒,因噪音影响遭受身体损害主张赔偿的,要留存好就医记录、医疗费票据等关键证据。对于身体遭受损害与噪音影响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的大小、诱因赔偿范围等常人无法判断的专业性问题,可以通过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鉴定机构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结论,作为维权依据。

 

3.不堪噪音怒砸邻居家门,得赔

孙先生与周先生是邻居。孙先生称,一天晚上,自家防盗门被住在楼下的周先生用锤子砸了十几个洞。此前自己家的防盗门、木门也被周先生用锤子多次砸坏。孙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先生赔偿电梯防盗门、楼道防盗门及木门损失共计4000元,赔偿精神损失10000元。

庭审中,周先生辩称,自己确实砸了孙先生家门,但起因是孙先生经常以地面不平、砸核桃等理由用锤子不间断地敲击地面,有时不分白天夜晚。周先生多次找到孙先生理论,但情况没有改变。出于愤怒,周先生多次破坏了孙先生家的防盗门、木门和纱窗。但周先生但并未就孙先生制造噪音,向法院提交相应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周先生持锤砸坏了孙先生家的防盗门及木门,侵犯了孙先生的财产权益,孙先生要求周先生赔偿其财产损失,予以支持。具体金额由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市场价值及损坏程度酌情予以判决。周先生辩称孙先生制造噪音影响其生活,但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孙先生要求周先生赔偿其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也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令周先生一次性赔偿孙先生财产损失3500元,驳回孙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上面的案例中,周先生用锤子损坏孙先生家门的行为侵害了孙先生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孙先生虽主张因噪音影响才实施砸门行为,但就孙先生制造噪音并未提交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其抗辩理由未予采信。在此提醒,遭遇噪音困扰,可以向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留存噪音监测的相关证据。若双方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勿冲动处理,避免引发新的纠纷。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