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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家务价值、自甘风险无法获偿......法律护航为民解忧,美好生活有“典”相伴
作者:秦鹏博  发布时间:2022-05-17 17:20:36 打印 字号: | |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它的颁布是新中国法治百年进程中的一桩盛事。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7编、1260条、49处实质性修改,从总则编的胎儿享有继承权,到侵权责任编的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让我们从实际司法案件中梳理一下,民法典实施以来,有哪些新变化暖了民心,增加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让多劳者暖心

张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请求法院判决与妻子王女士离婚。王女士同意离婚,但认为两人婚姻关系存续的三年期间,自己负担了较多的家庭劳务,不辞辛苦照顾瘫痪在床的张先生,并负责赡养老人,要求张先生支付经济补偿款2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结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退休金收入、双方的年龄以及王女士所提交的证据所反映的双方日常生活片段等因素,王女士确实负担了主要的家庭劳务,因此王女士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但考虑到张先生的收入水平,王女士所主张的数额过高,法院综合上述各项因素对补偿数额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由张先生支付王女士经济补偿款5万元。宣判后,王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释法:

经济补偿款,是离婚诉讼中较为常见的当事人诉求,主要集中在“家务活”上。对此,我国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相较于此前婚姻法的规定,民法典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并增加了补偿的具体办法。民法典此举,意在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更好地平衡和保护为家庭辛勤付出、默默牺牲的一方的合法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经济补偿仅限于在离婚时提出,包括在协议离婚以及离婚诉讼中提出。如双方已经协议离婚或经判决离婚,一方再行提出经济补偿的请求,法院将不予受理。

 

婚姻撤销制度,对结婚知情权保护更贴心

李女士与赵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经父母认可后确定恋爱关系并领证结婚。本来李女士一心欢喜步入婚姻殿堂,没想到婚后赵先生却拒绝同房,导致李女士曾因想不开自杀过。后来经过多次沟通,赵先生才承认自己患有勃起功能障碍,很难治愈,因为心存侥幸,在婚前对李女士隐瞒,婚后双方一直没有性生活。李女士以赵先生婚前隐瞒其所患有的性功能障碍疾病为由,将赵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婚姻,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诉讼中,赵先生同意撤销双方婚姻,并说婚前知晓自己患有严重的性功能障碍,一直吃药治疗,婚前确实没有如实告知李女士自己的病情,隐瞒了患病事实。为了降低对李女士的伤害,同意按照法律规定撤销婚姻。如果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赵先生同意对李女士进行赔偿,并认可李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勃起功能障碍属于性功能障碍的一类,该疾病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对方的重大疾病。本案中,赵先生明知自己患有上述疾病,但婚前未如实告知李女士,导致李女士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同意结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撤销婚姻的条件。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鉴于赵先生认可李女士主张的赔偿标准,判决撤销李女士与赵先生的婚姻,赵先生赔偿李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释法:

就疾病婚的效力而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修改了禁止结婚的条件,将疾病婚认定为可撤销婚姻。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原婚姻法第7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的禁止结婚。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在现代医学领域没有事关不应当结婚之疾病的明确界定。民法典顺应时代发展脉络,将疾病婚从无效改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决定权交还当事人,更能体现法律对缔结婚姻自由的保护。

关于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定性为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婚姻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设置居住权,合同成立须用心

小杨小时候父母离婚,离婚时,父母协议小杨由父亲抚养,房屋归父亲所有,父亲承诺小杨可以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在房屋内。自此,小杨就一直跟随父亲共同生活。后来父亲再婚,并对房屋产权进行了变更,增加了继母为房屋共有权人,父亲与继母各占50%的份额。继母便不让小杨住在房子里。小杨将父亲和继母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

继母不同意小杨的请求,认为小杨对涉案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涉案房屋没有设置任何用益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小杨主张居住权无任何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杨依据父母签订的离婚协议,及父亲单方书写的承诺主张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不成立。

因为,父母离婚分割房屋时未为小杨设立相应权利,父亲单方承诺小杨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该承诺是父亲作为小杨监护人应履行的监护义务,而非法律意义上的居住权。并且,父亲再婚后对涉案房屋进行了产权变更,小杨与现房屋所有权人并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最终法院驳回了小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我国民法典施行以前未有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外,民法典第371条还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居住权章节的相关规定。所以,居住权既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方式设立也可通过遗嘱设立。

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设立,将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效分离,能减少因遗产继承和住房需求问题带来的纠纷和诉讼。居住权的消灭可以直至居住权人死亡为止,突破租赁期限二十年的限制,有利于确保居住权人的长期使用。

例如,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老年人的子女因工作原因不能给予老人照顾和足够的关心,通常需要再婚的老伴或者保姆来照顾,根据中国传统的观念,父母的财产通常由子女继承,而老人往往因感恩希望给予照顾自己的人一定的居住保障。居住权的设置,既可以满足老人的感恩之心,同时还可以将房屋所有权留给子女,避免了社会常见的,老人与保姆再婚后,保姆同原配子女争房产的尴尬现象。

 

设立“自甘风险”条款,让责任划分更省心

王先生到雪场滑雪,作为初学者的王先生信心十足地上了高级赛道,由于高级赛道坡度较大,滑行速度更快,小王来不及拐弯,撞上了前方滑行的赵先生,结果两人都不同程度上受伤。赵先生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王先生说自己也受伤了,赵先生也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是一项风险系数比较高的运动,需要进行专业学习培训,否则很容易受伤。如果自身并不掌握滑雪技术贸然参加滑雪,因自身原因受到损害的,那么需要自己承担相应的风险。在滑雪场上,通常情况下前方滑雪者有雪道使用的优先权,在滑雪时,后方的滑雪者应该保持距离、注意避让。王先生因滑行中超越其他滑行者时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赵先生造成赵先生受伤,王先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赵先生作为无责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

自甘风险,是免除侵权责任的一个抗辩事由,指受害者明知某些行为会引发风险,但表示可以自主承担后果,若损害发生,则自担风险,免除加害人责任的规则。原《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免责事由,法官只能根据双方举证证据力度来判断责任比例。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条款首次作为免责事由出现,填补了法律的空白。“自甘风险”条款让“被侵权人”不再受伤就有理、让“侵权人”不再有理说不清,只要“侵权人”遵守相关文体活动的规则,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对“被侵权人”所受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就不需要再为“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买单。

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了,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条文中不难看出“自甘风险”条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即行为本身具有风险性;主观上的明知性和自愿性;主体上的适格性;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利益性,具备上面这些构成要件的,才能免除其他参加者的侵权责任。否则条款无限制扩大“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将使自甘风险变成自认倒霉。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