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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妇女》:网络测评,小心“测”出官司
作者:万晓丹  发布时间:2022-08-09 18:30:58 打印 字号: | |

看测评,少交“智商税”

“夏天来了,又到了吃雪糕的季节。我们今天购买了市面上流行的‘网红雪糕’,从配料和口感来给大家对比,哪些雪糕配料健康,好吃不长胖;哪些添加剂过多,全是反式脂肪酸,倒找钱都不吃……”这是微博上粉丝300多万的一名网络测评博主发布的视频,发出一周内获得了30多万的播放量。

随着社交媒体用户增多,网络测评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从食品饮料、护肤品,到手机、电脑等数码产品,再到美容仪、面包机、电冰箱等大小家电,如果消费者购买之前想了解某个产品的使用体验、质量性能等,都能在网络上找到测评的文章或视频。

测评博主购买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后,进行功能、效果、成分、使用体验等不同维度的对比,从主客观两个角度来进行“是否值得买”“是否好用”等评价。有些博主还将商品从一星到五星进行标注,五星表示“非常推荐购买”,一星则是“不推荐”。有的会出一个“红黑榜”,红榜上是推荐购买的商品。

更有博主委托实验室进行测评。小红书上一名粉丝700多万的测评博主,长期对美容仪、防晒霜、护肤精华等产品进行实验室测评,每期视频都有数十万网友点赞。不少网友在评论区反馈:“幸亏看了你的测评,不然我又要踩坑,交‘智商税’了。”

测评博主火了,有不少自媒体公司或个人也在小红书、抖音等平台做起了测评。他们有的侧重于自身的使用体验,有的与实验室合作,用实验结论对测评的可信度进行印证。网络测评有助于打破消费者的信息壁垒,使消费者更好地辨别商品优劣,但其中也潜藏着诸多风险。


评价有尺度,以免惹官司

刘静是一家社交媒体的忠实用户,经常浏览其上的化妆品测评帖子来“种草”。所谓种草,就是通过浏览博主的推荐,选择自己购买商品的品牌和种类。刘静喜欢研究美妆,几乎集齐了市面上曾经“爆火”的口红色号,她尝试着做了一期口红测评,没想到获得了6000余次点赞,不少小众品牌的厂商找上门,想让她以“测评”的名义,赞美该厂商产品,甚至贬低其竞争对手的产品。厂商开出的“推广费”在刘静看来不是小数目,她十分动心,却担心其中有法律风险。

其实这种担心不无道理,测评博主“惹上官司”的情况不在少数。

有因言语过激惹上官司的:2020年,微信公众号“吃好喝好”对八款“网红”月饼进行测评,对其中一款的评价是“吃添加剂长大的”“绝对可以分到垃圾里去”等,获得6000多阅读量,被厂家告到法院。法院认为,该测评缺乏透明与公正性,且点评词语超出纯粹测评的中立范畴,带有贬低性质,构成对企业的名誉侵权。

有借着测评“打广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的:2021年,抖音测评账号“健康达人”发布了一则关于面包的测评,评价蓝天公司的一款面包是“染色小麦”做的,还说其中干果“肯定用化学药水泡过”,获 4000余次点赞,随后被蓝天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查明,“健康达人”账号由白云公司运营,该公司旗下有一个面包品牌——云朵面包。该测评目的为贬低竞品,以“衬托”白云公司的面包产品。最终法院认定该测评属于商业广告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诋毁行为。

还有测评毫无根据被判赔偿的。2022年初,一个微博 ID为“云测评”的数码测评博主,因发布一系列针对荣耀手机、平板电脑等数码产品的测评,并在视频和文章中表示:“我不建议买,除非人傻钱多”“所以要先查一下配置,不要被他们忽悠了!”“新款‘智商检测机’”“安卓‘圾皇’”等等,被荣耀公司告到法院。法院查明,该博主在未进行实际测试的情况下,以自行杜撰等方式发布测评,对产品进行嘲讽、侮辱贬损,超出了合理的评价范畴,应承担侵权责任。


批评监督权,也有“侵权”红线

有人认为,测评博主作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有批评监督权,广大网友作为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有知情权。基于这两项权利,商家应当对网络测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不过,商家的“容忍义务”也是有边界的,不客观甚至虚假的测评会侵害生产者、经营者的名誉权,扰乱健康的市场秩序。那么,网络测评的边界在哪里?商家的“容忍义务”有多大?记者采访了北京海淀区法院法官助理万晓丹。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万晓丹

微博、抖音、小红书等平台有不少测评自媒体,他们购买同类产品后,通过仪器测试、真人试用等方式进行测评并发布。其法律风险有哪些?

当前网络测评博主既包括普通消费者,也包括自媒体公司,他们有些还与专业实验室合作进行测评。测评方式既有基于消费体验表达自身感受的,也有依据检测报告或市场调查而得出结论的。

法律对自媒体公司的要求较为严格,其测评方法和过程应客观、公正、公开,采用行业认可的标准,而不能避重就轻或有目的地片面误导消费者。作出的评价应基于客观事实或实验结论,并大致客观公正。如果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作出的测评报告,导致某个商品销售量下降,商家起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当然因为个案情况不同,还需要具体分析。

如果测评过程中传播虚假信息,或随意使用侮辱、贬损的语言,则可能侵犯相应企业的名誉权。名誉侵权是网络测评纠纷中最为多见的类型。

有别于普通的测评博主,如果测评方与被测评品牌之间存在潜在或实际的竞争关系,那么一旦出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情况,就可能构成对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有人认为,如果视频点击量有限,就不构成侵权。但实践中一些视频播放量、点赞量不高,也构成了侵权。构成侵犯名誉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标准,是造成对方社会评价降低或者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受到损害,并没有明确的“播放量、点赞量”门槛。法官会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


如果普通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根据自身使用体验发布测评,对一些产品进行了不好的评价,需承担责任吗?

相对于自媒体,法律对于普通消费者的要求较为宽松。消费者的评价往往侧重于主观感受,而非客观数据等。

如果只是基于消费感受评价某一商品是否好用,哪怕有不公允的地方,商家也有一定“容忍义务”。但是要注意,不能发表侮辱、诽谤性言论,否则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但如果在收取一方“推广费”的情况下进行测评,就成了商业广告行为。据《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规定,以竞价排名、新闻报道、经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或者附加购物链接的其他形式推销商品或服务,需在显著位置标明为“广告”。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即使收了“推广费”,也要如实测评。


如果消费者想在社交媒体发布商品测评,要谨防哪些法律风险?

第一,避免出现侮辱、诽谤性言论。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测评中不要使用侮辱、贬损的话语或毫无根据地给商品定性。这也是消费者“批评监督权”的边界。

第二,切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值得注意的是,竞争者之间直接诋毁对方的情形越来越少,很多是通过测评博主来对竞品进行贬损评价,“以商养测”并不少见。有些测评自媒体、测评机构本身就是该领域从业者或商品销售方,这种做法可能触犯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三,如果自己也经营商品,那么切勿在测评中作不真实的商业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文章原载于中国妇女杂志)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