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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欢乐颂3》 遭遇他人“粉丝”网暴,该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2022-09-16 18:46:17 打印 字号: | |

热播剧《欢乐颂3》讲述了五个性格迥异的女生面对生活中的各种困难,互相帮助,收获友谊,一起成长的故事。她们在生活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往往就发生在我们身边。

遭遇他人“粉丝”网络暴力该如何应对?被人偷拍该如何维权?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采访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我们一起《法眼看剧》。


粉丝”在他人微博下发评论谩骂是什么行为?

剧情回顾✦

余初晖:微博上又不是多大的事儿,不过就是一个漫画作家把你挂出来,说你骗她签约。然后她的“粉丝”排着长队到你微博底下说你是个“骗子”?

何悯鸿妈妈:怎么能这样?!

何悯鸿:宋砺怎么是这么一个不依不饶的人……

何悯鸿妈妈:怎么那么不讲道理?小余,你们年轻人一般遇到这种事情会怎么处理?

余初晖:文人不过就是蛮留个嘴皮子,不服就打回去。

看剧有疑✦

剧中,文案编辑何悯鸿约漫画家宋砺谈续写作品的事,但宋砺对何悯鸿所在公司此前拖欠稿费一事极其不满,两人不欢而散。宋砺将此事发到了网上,她的“粉丝”纷纷到何悯鸿的微博下进行辱骂。遭遇他人“粉丝”网络暴力该如何应对?

法官说法✦

近年来,所谓“饭圈”乱象频发,“粉丝”们到处为自己喜欢的明星进行所谓的“打抱不平”,不仅对青少年群体造成了不良影响,更严重冲击社会主流价值观。不了解实情的情况下就肆无忌惮地在网上发表评论,进行语言攻击。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北京海淀法院法官程侠: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的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有捏造、歪曲事实;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这些情形,就要承担民事责任。

在剧中,漫画家的“粉丝”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在何悯鸿的微博下骂她“骗子”。生活中,还有些人在网上添油加醋编造更多的所谓“内幕”,或者披露被攻击者的隐私信息,攻击其家人,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如何认定?

法官助理马跃然:网络暴力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不只是承担民事责任那么简单,还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侮辱罪和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遇到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将被公诉。

网络暴力就可以置之不理?

剧情回顾✦

何悯鸿:我又不是什么名人,只是一个公司的小职员,他们爱怎么说怎么说,又不影响什么。

何悯鸿妈妈:那怎么行?我们好好的人怎么可以让人乱说?传出去,朋友们怎么看你?同事们又怎么看你?

何悯鸿:大家都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没什么,只要我们自己不为所动不就好了?大不了,我删微博、改ID、设定评论限制就好了。没什么的,现实生活中的事跟网络上是不一样。

看剧有疑✦

剧中人何悯鸿没有想到,一次自认为正常的工作谈话,会引来漫画家“粉丝”的“口诛笔伐”,面对网络暴力该如何应对?在他人微博或公号文章下留言辱骂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认定?

法官释法✦

面对网络暴力,剧中人何悯鸿与自己母亲以及室友的态度或者说观点不太一样。直接被网络暴力伤害的何悯鸿因为一贯胆小怕事,所以选择放任,最坏的打算是自己删微博、改ID,甚至认为现实生活中的事跟网络上是不一样。而她的母亲和室友都认为,网上也不能让人随意辱骂。

程侠:首先要指出的是,剧中人何悯鸿的观点是错误的,我们一直在强调,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而网络暴力恰恰是暴力形式的一种,是借助互联网这一载体,对一定的人、事、物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等,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的行为。所以网暴他人是违法行为,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网络暴力刑事责任如何承担?

什么情形属于“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要承担刑事责任呢?

马跃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这些情形就构成了刑法中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

生活中,有些人明知是假的信息,但是依然为吸引眼球在微信群、朋友圈、微博上散布,有的以发布、删除信息为条件对他人进行威胁,这些行为如何认定?

程侠: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法眼看剧

本期《法眼看剧》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互联网对他人进行谩骂、抨击、侮辱、诽谤……并对当事人的隐私权、人身安全权及其正常生活造成威胁或某种不良影响,轻则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重则承担刑事责任。

(文章原载于中国之声)

 
来源:中国之声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