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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庭暴力时,应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作者:冯芸菲  发布时间:2023-03-08 09:22:15 打印 字号: | |

 

严女士与薛先生为夫妻关系,结婚后不久,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激烈争吵,薛先生对其大打出手并出言辱骂,严女士不堪忍受,为不再受到威胁和伤害,严女士向其居住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薛先生禁止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严女士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严女士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依照该条规定,裁定禁止薛先生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薛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

【法官说法】

1、什么情况下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哪些人可以作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3、应向哪个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家庭暴力时,申请人可选择上述任一地点向基层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可以申请:(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本案中,严女士因不堪忍受丈夫对其实施的殴打、辱骂等家庭暴力行为,向其居住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裁定薛先生禁止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根据薛女士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故裁定禁止薛先生殴打、威胁严女士及其近亲属,禁止薛先生骚扰、跟踪、接触严女士及其近亲属。同时法院指出如薛先生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