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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电视剧《回响》看交通事故私了
作者:秦鹏博  发布时间:2023-03-24 14:22:07 打印 字号: | |

 

电视剧《回响》讲述了女警冉咚咚在侦破凶案的过程中,无意间发现丈夫私自开房,于是她既要侦破案件又要侦破感情的谜团,两条线上的心理较量同时展开的故事。该剧凭借精美的摄影和富于哲理的金句台词赢得观众喜爱,其中涉及到的众多法律问题也引起观众热议。

剧中夏冰清父亲夜晚驾驶车辆,一不留神撞到了老李,夏冰清父亲没有选择报警由交警处理、认定交通责任事故,反而选择了私了。夏冰清父亲撞人后的私了行为,拉开了悲剧的序幕,老李一家不断上门索要医药费、护理费等等,赔偿成了无底洞,老李一家甚至提出让夏冰清嫁给老李儿子来还债的方法。父亲私了导致的赔偿无底洞,迫使夏冰清在求职赚钱中走上了歧途,成为了导致夏冰清个人悲剧的原因之一。

叙述至此,有观众不禁好奇,法律上如何认定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签了交通事故私了协议可以反悔吗?让我们通过实际案例进行解答。

 

法院如何认定存在私了协议

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肇事方存在先行垫付医疗费的行为,有的人会认为这就是一次性支付的私了费用,双方会对该笔费用性质产生争议,因此引发纠纷。

2020年10月,王欢驾驶电动三轮车由北向南行驶,张乐骑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王欢、张乐受伤。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欢为全部责任,张乐为无责。事故发生后张乐前往医院就诊,诊断为左膝关节软组织损伤、左髌骨骨折,王欢支付给张乐1200元。

后来张乐起诉要求王欢支付医疗费、护理费等赔偿费用,庭审中,王欢认可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责任认定属实,但是王欢认为事发后,经过双方调解最终确定1200元一次性解决此事,所以王欢才会支付医疗费。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欢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存在私了的合意,也没有提交书面私了协议,没有认可王欢关于该事故已经双方和解的主张。关于王欢已经支付的1200元,在法院核算张乐损失后予以了扣除。

私了协议的性质是民事合同。依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通事故后对于支付的钱款主张是私了钱款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存在私了的合意,证明该民事合同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微信等通讯工具中留存证据,例如私了协议常常写明的“双方就本次交通事故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签了私了协议,是否可以撤销

发生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后,本应由交警到场处理,但为了节省时间,轻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往往选择私了,自行签订协议并支付一定赔偿款。签了这样的私了协议之后,发生病情加重或者其他意料之外的事情,可以反悔吗?

这个问题涉及撤销权的司法认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并造成较大损失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

2021年,王宝驾驶电动三轮车与驾驶两轮摩托车同向行驶的张贝,在医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两人受伤,由于双方未保护现场和及时报警,致使交通支队不能认定双方责任。双方被送至医院就诊时,王宝和张贝在医院内签订协议:“事故双方均未保护现场、及时报警。双方私了,损失自负,不用交通支队出具任何手续。”双方在该协议上署名并捺印。后经诊断,王宝的伤情为:胸腔部闭合伤、脾破裂、腹盆腔积液、左侧多发肋骨骨折(3―10肋骨骨折)、左手皮裂伤、头皮挫伤等;张贝的伤情为:脑外伤后神经反应,多发软组织损伤,皮肤挫伤。

王宝手术治疗后支付了巨额医药费,于是王宝找张贝要求分担一些医药费,张贝认为二人签订了私了协议为,自己不应当再支付任何费用,拒绝了王宝的赔偿请求。于是王宝以合同纠纷为由,将张贝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王宝与张贝在医院签订的“双方私了,损失自负,不用交通队出具任何手续”的协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宝签订私了协议的行为系重大误解行为,其有权撤销该行为,以修正当事人之间利益的严重失衡,且王宝行使撤销权并未超过行使期限,判决撤销王宝与张贝在医院签订的私了协议。

从这个司法案例可以看出,交通事故私了协议的性质是双方达成的民事合同。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双方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王宝作为不具备专业医学知识的普通人,在未经医院诊断的情况下签订私了协议,约定双方损失自负,致使出现其实际伤情严重而张贝伤情明显较轻从而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该后果的出现与其签订私了协议时的真实意思相悖,构成重大误解。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否则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当事人需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或者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因此,如果认为自己是因为重大误解而签订私了协议之后,应当及时提起撤销权诉讼。

 

私了协议被撤销后,多支付部分可以要求返还吗

常常存在双方私了后,经交通管理部门重新认定责任支付钱款一方无责或责任减少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签了私了协议,多支付的钱款还能要回来吗?

王涛驾驶车辆行驶中,与徐江驾驶的车辆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无人受伤。交通管理局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涛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违法行为,负全责。同日,王涛向徐江支付修车赔偿款1200元,并签订了私了协议。后来王涛向公安交通管理局出书面复核申请,交通管理局出具复核结论,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责令交通大队重新调查、认定。交通大队重新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涛和徐江都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过错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之后王涛多次联系徐江索要先行支付的1200元,徐江因不服事故责任认定未退还。

后来王涛将徐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的私了协议,由徐江返还王涛多支付的600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复核后认定王涛和徐江承担同等责任,现交警部门认定王涛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了双方的私了协议,徐江退还王涛600元。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私了协议被撤销的情况下,私了费用基本与垫付费用性质无异,多支付的费用应当返还,相反,经重新核算后不足部分需要补齐。


私了协议的存在,会影响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吗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交通事故中存在私了协议,会对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产生怎样的影响?

崔芝为自己的车辆在甲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被保险人为崔芝,承保期间崔芝驾驶车辆与张峰车辆发生接触,两车受损。交通管理局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峰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崔芝送往4s店修理定损,由甲保险公司进行了赔偿。崔芝填写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载明已收到赔款款,同意将已取得赔款部分向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甲保险公司,并授权甲保险公司以崔芝名义或甲保险公司名义向责任方张峰追偿。后甲保险公司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起诉张峰和张峰车辆投保的乙保险公司。

诉讼中,张峰称事故发生后,已向崔芝支付2000元,当时崔芝说双方已经私了了,崔芝自己走保险。在第一次庭审中,一审法院拨打崔芝电话询问,崔芝称收到2000元误工费,当时表示私了,不再向张峰主张了。后来崔芝又称双方没有签订过私了协议,没有私了。甲公司表示对张峰与崔芝私下支付2000元的情况不知情,崔芝申请理赔时也未提及该情况。崔芝认可未将上述情况告知甲保险公司。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峰虽主张双方已私下和解、崔芝向保险公司主张的维修费远高于崔芝车辆实际维修损失,但其并未就此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甲财险公司提供的车辆维修相关单据上的金额远高于张峰已支付给崔芝的2000元,故法院对于张峰关于存在私了协议的主张不予支持。崔芝认可在事故发生后收取了张峰赔付的2000元,其虽称为误工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前后两次陈述不一致,故对崔芝的陈述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认定,甲保险公司对于2000元行使代位求偿权没有依据。

因此,在交通事故后的保险代位求偿纠纷中,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核实是否存在私了的事实,是否存在私了协议,是否支付了私了和解款项,避免无依据求偿的情况出现,也避免保险公司多支付赔偿款后再向投保人要求返还的情形。

通过上文对于交通事故发生后私了情形的解析,我们可以看到,应当尽量避免私了,如果出现夏冰清父亲一般掉入“套路私了”的陷阱中,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范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