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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骑手遭欠薪 谁是“东家”分不清 | 民法典通解通读
  发布时间:2023-03-29 23:28:48 打印 字号: | |

在城市中穿梭着这样的一群人,每到饭点儿他们在大街小巷飞奔着,就为了将菜肴送到顾客的餐桌上。他们就是外卖骑手。可近年来,外卖骑手讨薪的事件屡有发生,对此法律如何破解?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邀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法官助理朱珺,北京市律师协会李小波律师,共同对外卖骑手“讨薪”问题进行解读。

典 型 案 例

90后青年小尹加入了一个骑手微信群,注册成为某平台的外卖骑手。起初联系人承诺每接一单给10元钱,有时还会有额外接单奖励。小尹在实际工作以后,第一个月跑了1000多单,按照一单10元钱的标准,本应会有一万多元的收入,可是他的真正到手工资只有5500多元。在接下来的几个月中,小尹的工资始终不足。经多次投诉无果,他决定向法院起诉维权,但是因为不知道到底应该起诉哪个公司,小尹将平台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及将平台信息派发给小尹的江苏某管理公司都告上了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其工资。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和某信息公司共同答辩,认为自己是网络信息服务的中介方,与原告之间没有任何法律关系,对于原告的劳务费发放不承担责任。江苏某公司辩称自己只是接受平台信息,再将平台信息派发给原告,原告以个体工商户承揽配送信息,所以与原告之间也没有雇佣关系,不负有向外卖骑手支付劳务报酬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尹与某科技公司、某信息公司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但其最终是受到江苏某公司的管理的,劳务报酬由江苏某公司发放,其与江苏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务关系,故对于小尹要求支付劳务费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判令由江苏某公司向小尹补足相应工资。

1.谁才是外卖骑手的真正雇佣者?

在建立劳务关系之初,外卖骑手小尹并不清楚自己与哪个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这种现象并不罕见。

实际上,外卖骑手和外卖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要构成劳动关系,需要在骑手与外卖平台之间建立人身的管理关系和身份的归属关系,此种情况在实际生活中较少。即便外卖小哥穿着某平台的衣服,上面有平台的标志,但其间可能并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因此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实践中更普遍的情况是外卖骑手与第三方劳务公司之间建立了劳务关系,骑手在外卖平台上注册后,由第三方公司从平台承揽业务、按单结算,第三方平台是骑手的实际雇佣者。

2.层层分包背后,各被告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本案被告某科技公司和信息公司是某外卖平台的运营者,负责给消费者和入驻商户提供平台,其服务内容并不是直接的商品配送,而是将商品的配送服务统一对外分包,分包下去的代理商即是本案中的江苏某公司。江苏某公司承包配送服务后,自行招募骑手进行送餐,且对骑手进行日常管理。根据所属区域不同,骑手由各个站点进行管理。本案中的小尹就由所在区域的站长进行直属管理。

小尹根据站点的要求,在某平台app上注册了骑手信息,获得了用于工资发放的电子支付账户,并加入微信群,在微信群内接受配送信息。在层层分包之下,骑手最终是受到江苏某公司管理,报酬由江苏某公司发放,故该公司与骑手间存在雇佣关系。

3.转包公司与骑手之间是什么关系?

该案法律关系所涉及的主体中,还有一家未被起诉的转包公司。该公司系应江苏某公司要求,在骑手注册后与骑手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委托合同,由骑手委托该公司为其注册统一字号的个人工作室;另一份是转承包合同,约定由骑手以个人字号承揽分包的配送信息。法院通过已有证据判定,小尹配送信息的获取和配送工作的完成,以及配送报酬的获取,与该转包公司没有关系。

4.说好一单10元钱,变成5元,怎么办?

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在案证据足以表明骑手与江苏某公司之间确实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对于劳务公司承诺给按照骑手10元一单的标准支付劳务报酬,而实际上并未如数支付的,应当补足相应的报酬。

 
来源:BRTV科教
责任编辑:范静